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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怎么救济?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1-10-14

  来信人:陈某

  来信时间:2021年10月12日
  主要诉求: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怎么救济?

    答复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1)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2)《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3)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部门复议后再由国务院最终裁决的;(4)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5)复议前置,即只能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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