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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关于《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立法科 日期:2020-07-17

 2020615日至2020626日,我局通过鄂州市司法局官网对《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经归纳整理,共收集书面意见5条,其中采纳2条,不予采纳3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回复意见

采纳情况说明

1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市政府讨论的前置条件。建议第二十五条改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形成决策意见后,应当将决策草案送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后,再报送市政府讨论。”不必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再转送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采纳

2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重大行政举措作出后,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具体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采纳

3

第七条第二款“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修改为“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未采纳,修改条款与《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容一致

4

第九条第二项“依据”修改为“法律政策依据”;

未采纳,修改条款与《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容一致

5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减免”修改为“减轻或免除”。

未采纳,修改条款与《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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