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张琳律师参与鄂州电台亲民热线现场解答市民法律咨询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19-06-07

c:\users\pc\desktop\图片2.png

2019年65日上午9:00—10:00,应市司法局安排,长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琳在鄂州电台参与亲民热线节目,解答市民的热线法律咨询。

律师:今天是一年一度的6·5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是世界环境日的主办方,全球目光聚焦在杭州,环境日主场活动在杭州举行。联合国环境署确定今年环境日主题为:战胜空气污染。我们中国的口号是“蓝天保卫战 我是行动者”。当前国际社会面临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就是大气污染。我国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借今天这个机会,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中来,比如有意识地减少使用私家车,选择公交、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再就是企业节能减排,这都是我们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能做到的事情。

市民:前段时间做了一个公证,交了公证费,但是我在公证书还未出来之前撤销了,我想知道这个公证费可不可以退,能退的话退多少?

律师: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向公证处直接咨询了解。

主持人: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民收入水平的提升,私家车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少商家私自圈占门口场地以便于自己。城管委市政设施管理处也是加大执法,将公共场地让地于民。在“亲民热线”投诉中有一个特殊案例,就是有市民反映,滨湖路农行门口停车位被圈占,以前城管委市政设施管理处也进行过拆除,要求其退出公共场地。可是最近他们在回复当中说,这个门口的场地依据规划的规定,应该是由他们当时买下来了的。办证的时候在他们的红线范围之内,有规划许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到底这块场地属于市民所共有,还是商家所有呢?

律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原则,这宗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肯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主持人也提到了,他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商业,还有一份是住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住综合楼,由于商业用地和纯住宅用地建设规划目的和使用性质不同,我们认为二者在公共配套设置指标上应该也有所不同。回到这个问题上,还应该看看当时建设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里面是怎么规划的。

像商铺的话,外面的路面或者说多大的距离,这个土地使用权人,出让的时候都有使用权的,但是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公共通行、公共场所的用途,这些都应该是有安排的。不可能像自家院子一样围起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该都有清晰的呈现,是否是红线范围,也就能清楚明了。

市民:出租房子给租户居住,房子租期还未到期,有男子自称是该租户的家人,有租户写的委托书,并表示该租户被公安收监,要求房东将押金退还给他。房东不知该不该退押金和房租,不知道怎么确认这个事情的真实性,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第一,如果说该租户被公安机关收监是真实的,那么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是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有拘留通知书,逮捕有逮捕通知书。这些都会寄送到家属手上。可以要求该男子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第二,具体退多少,当时双方应该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数额很大,要考虑公平原则。其他情况依据民法规定,双方自愿自治的原则,以合同条款为主。第三,如果该租户限期不退房屋,对房东还是有一定的损失的。

市民:有人找我借了四万元钱,把车辆押在我这里。后来我发现,车辆是车行租来的,借条也是冒充他人名义写的,用车主的身份证和行车证做的假证欺瞒于我。该怎么追回我的四万元钱。借款人身份信息清楚。2009年发生的事情,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

 

律师:因为时间很久远了,如果是立案的,应该有一个结案程序,可以向办案单位进行查询。如果构成犯罪,您的经济损失,按法律规定还是应该要偿还的。看具体是个什么程序。如果是民事纠纷,就更要偿还了。

市民:2018年11月6日晚上,我兄弟在葛店政府对面的316国道步行时遭遇车祸,造成颅内出血、积水,脑变形,到陆军医院抢救,在重症监护室昏迷18天,做了开颅手术,花了20多万,今年春节过后,伤者情况非常不好,又做了引流管和颅内修补手术花了13万。两次住院总计33万。肇事者赔了11.5万后对这件事置之不理。交警对事故的认定,第一次是对方负全责,摩托车违章在先。第二次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伤者负次要责任。

伤者家属对责任认定不服,此外想知道手术后多久可以做司法鉴定。

律师:第一,责任认定。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材料,以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暂时不予评判。第二,司法鉴定一般情况下是治疗终结出院三个月后,但你反映的伤者情况较重,具体时间要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咨询。第三,赔偿问题。主次责任有承担的比例问题,如果负刑事责任的话,就是交通肇事罪,它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为现在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还不是很了解,最好申请委托鉴定,看下一步走向,或者线下再联系我们。

主持人:现在开发商“搭车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说天然气配套服务费、门禁系统、电梯维护费、管理费等等,名目繁多,据我们所知,省物价局、市物价局早就陆续出台了各项规定,买房一费制,一价清,物业收费有前期收费标准,那么购房人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买卖商品房的时候,一房一价,购房人除了房价外还需缴纳契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前期物业管理费。2001年国家发改委发文,禁止收取天然气开户费。关于违规收取的费用清退问题,购房人应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因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仅是国家发改委,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也有规定。销售时应该公示代收、代办项目,并且代收、代办项目的收费实施的是自愿选择,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该在销售时公示,湖北省有规定,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单价中包含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设施设备费用。法律上还规定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这些在价格主管部门有备案,市民朋友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舒钦灵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