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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法律顾问典型案例系列之十三:张某与鄂州市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4-03-06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日,张某在鄂州市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突感到不适,请假到单位宿舍休息。其后,因病情加重,张某外出购药并自行服用。当天晚上,张某在单位宿舍突然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系工亡,公司应当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而该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因此双方对此存在分歧。
  【处理情况】
  后该公司向驻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张某是否构成工亡并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驻村法律顾问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视同工伤。根据此项规定,是否经抢救死亡,不是工伤认定的关键;视为工伤的关键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本案张某在上班期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张某构成工亡。经过法律顾问的分析,该公司积极配合,与张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由于驻村法律顾问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并宣讲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及时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由于劳动者个人或工作等原因,出现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一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视同工伤;但发生在单位宿舍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认为,单位宿舍并非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为工伤情形;但本案中,考虑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已经发生身体不适,请假到宿舍休息的特殊情况,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张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用人单位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这在法律上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启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告知单位并请假休息、观察和治疗,这样既可以防止发生意外,也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构建和谐共赢的劳工关系。
  (驻村法律顾问: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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