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权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国平 区长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明塘路70号
申请人童西容、陈权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鄂城政发〔2018〕4号《城南安置小区项目(西山街办)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鄂城政函〔2019〕24号《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城南学校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以邮寄的方式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2月19日作出鄂州行复委补字〔2021〕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一是证明你们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物的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等);二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证明材料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2月25日本委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说明》及其附件。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补充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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