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3〕10号
申 请 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号
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
被申请人: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东湖高新科技创业城
法定代表人:贾军红
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住 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柯建设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鄂州市太和镇**村***北***亩防护林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日作出鄂州政复补〔202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月**日作出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得知,申请人此时已经知道涉案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