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1号
申 请 人: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村
申 请 人: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 请 人: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广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主任
申请人颜**、颜**、颜**对被申请人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具体补偿方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涉案《具体补偿方案告知书》系**项目拆迁安置攻坚指挥部对颜**和颜**作出,主要内容为“以上安置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望被征收人在本具体安置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接受上述补偿方案作出答复”。该《具体补偿方案告知书》未增设申请人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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