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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4〕4号

日期:2024-03-01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4

 

    人: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号

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炎,局长

 

申请人廖**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023〕**号)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23年11月6日对该《不予赔偿决定书》(〔202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11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3〕**号)。本机关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再次就上述不予赔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亦已超过了法定期限。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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