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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4号

日期:2024-01-2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4

 

   人: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州市鄂城区***

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申请人程**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涉案投诉举报是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的“政民互动”下的“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而信访是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提交的。申请人10月24日通过鄂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标题为“处理结果以及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应当被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活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回复“经查该信访事项属于违法举报,我局已转鄂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将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另行向鄂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明显不当。三是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的是对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办理的相关情况记录,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制作和掌握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是答复人已履行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答复人已履行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二是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自然资源部门对其所提交的信访举报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告知申请人“经查该信访事项属于违法举报,我局已转鄂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将依法依规办理”。三是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得知投诉举报事项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进行处理并将投诉结果告知申请人,其权益已经得到保障。申请人重复投诉并就经过司法裁决的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就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需要通过行政复议保护的实际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也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申请,要求“1.对作为建设单位的**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补办,拒不补办,依法按照非法用地处罚,并收回这国有土地使用权;2.将本小区纳入“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和验收。如果整改还是无法达到验收合格条件,应认定为违建,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拆除;3.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处分”。3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该信访事项属于违法举报,我局已转鄂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将依法依规办理”。

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记录。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根据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鄂**行初**号),您可以依法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3.国家信访局信访回复内容页面截图;4.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2023)鄂**行初**号《行政判决书》;6.鄂自然资复2022**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记录,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被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情况的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鄂州市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违反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秩序的投诉举报具有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举报不服,另行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5

 

抄告:湖北省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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