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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8号

日期:2024-02-07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复决〔20248

 

   人:颜**,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号

   人:颜**,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人:颜**,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颜**、颜**、颜**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不服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并不在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批文划定的征地红线范围内,该征地批文并未批准征收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当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邀请村委会干部和颜**到现场核对信息,在征求其意见后,依法公开了申请人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批准文件信息。对其承包的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自留地等是否在征地批文红线范围内,由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结果自行核对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加工比对义务,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鄂州市华容区**镇***村民。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埠特快专递(邮件号***)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告知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信息不存在;不掌握“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建议向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了解获取,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同时将《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23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3〕***号)、土地征收信息表(含**村)、鄂州市2023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土地勘测定界图)提供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件交寄单;3.邮件轨迹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及附件;5.说明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为鄂州市华容区**镇**村村民,其申请公开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表”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不掌握“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建议向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了解获取,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同时将《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23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3〕**号)、土地征收信息表(含**村)、鄂州市2023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土地勘测定界图)提供给申请人,其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逐一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2月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未在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批文划定的征地红线范围内,该征地批文未批准征收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仅包含申请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宅基地的征地批文,其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华容区**镇**村的集体土地征地批文合法合理。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记录不准确或错误,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3〕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6

 

 

 

抄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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