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19-10-14

 

 

为认真落实中共鄂州市委《关于在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鄂州教组发〔2019〕4号)文件要求,纠治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市司法局决定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活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活动。坚决纠治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查处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违规收费、以权谋私,收受或索取财物;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

二、治理范围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委、市民政局等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2日-10月16日)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内容、措施和要求,督促市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地方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在市局机关网站设立工作专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多渠道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治理,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举报投诉电话0711-3830877电子邮箱:hbezsf@163.com
    (二)组织实施(10月17日-11月15日)

通过“四查一健”方式,组织各参与单位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活动。

1.单位自查。督促市主要行政执法单位认真落实《关于在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鄂州教组发〔2019〕4号)文件要求,在单位系统内部开展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并于每月11日、26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自查情况。

2.案卷评查。严密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各参与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法案卷目录,市司法局从中抽选案卷,组织熟悉法规业务工作人员对所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重点查找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等问题。

 3.走访调查。通过举报电话、市直热线、“鄂州效能大家评”等平台收集行政执法不公问题线索。采取明访、暗访、跟访等方式,向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查找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4.重点纠查。根据自查、评查、访查的结果,对隐瞒不报、怠于开展治理活动、群众反映意见强烈的单位进行重点纠查。组织工作组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核实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台账,联系询问当事人,
    5.健全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并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一册一单一表”(行政执法公示手册、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法制决定审核目录表)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市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实施。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资格考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机构改革合并后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审核、确认工作,确保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三)提请追责问责(11月16日-11月30日)

总结梳理“四查”阶段发现的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各级政府或机关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相关结果报市督查考评办,作为“鄂州效能大家评”通报线索。对于严重的违法违纪,发现后及时报市纪委监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司法局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高戬生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李建文、李鹰、黄景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重点难点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确保人员力量充足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微信、网站、问卷调查等方式宣传报道行政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全方位、多角度营造治理氛围,广泛收集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问题的线索,真正形成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单位积极主动融入,齐心协力整治的局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三)严明工作纪律。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活动要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指导,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坚持客观公正,不办人情案、不打印象分,严禁搞非组织活动,对于发现违法工作纪律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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