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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19-10-18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并经依法审核认定,现将4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制定主体清单公布之后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

 

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各区人民政府( 3个)

鄂城区人民政府

华容区人民政府

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制定主体(42个)

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档案局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国家保密局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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