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鄂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经审核,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主体资格,现将其纳入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鄂州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