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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1-04-10

各市、州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及《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定价,其鉴定服务收费按附件标准执行。

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待国家相关部门明确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发生的,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

六、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取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发文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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