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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丨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可能涉嫌犯罪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日期:2022-09-15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祝捷解读玩忽职守类犯罪:
  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对这类犯罪进行调查。”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祝捷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条例》第28条将玩忽职守类罪名的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剑指公职人员玩忽职守。

  祝捷解读道,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以外,第九章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祝捷进一步解读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被骗,也可能涉嫌犯罪。”

  “《条例》第28条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罪名,构成了监察机关对玩忽职守犯罪相对完整的调查权。”祝捷分析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玩忽职守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没有纳入到犯罪主体中。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罪名,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祝捷表示,《条例》整合了刑法第九章和第三章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的罪名,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来说,都应当把该管事管好、管到位,依法严格履职尽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祝捷认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要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而且还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克服“乱作为”的同时坚决防范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玩忽职守行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陈帆)

 


  玩忽职守类犯罪典型案例

  玩忽职守,导致矿产资源流失

  今年5月,某区政协原经济委员会主任、四级调研员刘某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起诉。

  这位党龄20多年的党员干部,因何落得如此境地?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

  2013年至2017年,刘某在任区安监局局长期间,辖区两家采石场以隐患治理为名进行非法采矿,但刘某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对辖区内采石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严重漠视,安排部署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作为的不作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某片区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引起周边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去年9月,该问题被反映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刘某身为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履职尽责不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最终,他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惨痛代价。(陈杰 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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