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鄂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四、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及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 系 方 式:027-56909509(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