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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590 文号: 鄂州司发通[2014]29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4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各司法鉴定所:

  现将修改后的《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6月4日   

 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增强全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执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树立司法鉴定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是指司法鉴定所(人)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认真执行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职尽责地为鉴定委托人提供客观公正鉴定服务的执业信用级别。 

  第三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对象为经省司法厅登记,鉴定执业时间满二年以上,并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全市各类司法鉴定所(人)。 

  第五条  全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根据司法鉴定所(人)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执行力、服务诉讼服务社会的鉴定能力和水平以及服务效绩等方面,采用百分制考评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B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C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共五个等级。 

  第八条  诚信等级按考评得分、社会评价得分综合确定。 

  考评满分为105分(含奖励分5分),社会评价满分为100分。考评与社会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90—80分的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80—70分的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70—60分的为B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60分以下的为C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 

  第九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各司法鉴定所组织填写《鄂州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自评表》,并书面总结鉴定所和鉴定人近两年来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司法鉴定所和鉴定人填写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自评表和诚信执业书面总结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二)考核评定。市司法局组织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小组对各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提交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自评材料进行书面考核,并按照《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开展实地考评和社会问卷调查。实地考评和社会问卷调查结束后,依据考评和问卷调查情况,对各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拟定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 

  (三)公开公示。评定小组将拟定的全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分别在鄂州司法行政网和鄂州司法鉴定管理QQ群上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内,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拟定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定小组应对评定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拟定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再次进行公示。 

  (四)行政决定。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对评定小组最终拟定出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进行确认并作出行政决定。确认后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在鄂州司法行政网和鄂州司法鉴定管理QQ群上公布。 

  (五)授发牌证。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司法鉴定诚信等级匾牌、证书。 

  第十条  司法鉴定所(人)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中,两年内因工作业绩优异受到省级相关部门表彰2次以上的,可直接被评定为AA级以上诚信司法鉴定所(人),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1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定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或直接评定为C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违背客观事实,出具错、假、伪鉴定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经查实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或不出庭作证2次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诚信等级实行升降式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由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分别记入司法鉴定所(人)的诚信执业档案,并作为评先表彰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和印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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