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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信访局关于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1039 文号: 鄂州司发〔2018〕42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司法局、信访局,各开发区、街道司法所、信访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机制,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枫桥经验”精髓,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大调解解决群众诉求力度,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信访工作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凸现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坚持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既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始终以《人民调解法》中调解纠纷的三个原则“自愿平等原则、不违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为标准,坚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采用各种调解方式方法来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力争从源头上依法、及时、有效、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鄂州、法治鄂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严格遵循《人民调解法》中“自愿平等原则、不违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坚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采用“真情相待稳情绪、法治宣传明事理、深入细致察实情、多方协调聚合力、依法调解维权益”等多种方式方法来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工作原则,努力将解决群众理性合法诉求贯穿全过程,通过“案结事了”来达到和促使群众息诉罢访。 

  (三)坚持在源头和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坚持重心下沉,在矛盾纠纷初发、萌芽状态,坚持对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矛盾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和信访上行。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遵循属地管理、部门主管,分级负责、整体联动,预防为主、调解优先,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压实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属地和部门责任,通过教育、疏导等方式方法,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五)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推进自治、宣传法治、促进德治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信访不上行。 

  三、工作对接 

  (一)对接范围 

  下列信访事项经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后,信访部门移送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调解。 

  1.属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 

  2.经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协商会办列入人民调解工作调处的信访事项; 

  3.其他可纳入人民调处范围的信访事项。 

  以上移交均应征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下列信访事项不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 

  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信访事项。 

  (二)平台对接 

  乡镇(街道)信访干部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办公;区(开发区)以上由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值班办公;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信访矛盾接待窗口”;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设“信访事项绿色通道”,形成人民调解全面参与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三)对接程序 

  1.信访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时,需填写信访事件访调对接处理移送单,经领导审签后,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当事人辖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到辖区司法行政部门接受调解。 

  2.司法行政部门对移交来的信访案件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部门和信访人反馈,并依据纠纷类型分流到相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辖区内对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纠纷调解办结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到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由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一般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或在期限届满前转给信访部门。 

  4.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调处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由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5.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难以界定受理主体单位的,则由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统一意见,并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信访事项受理的单位、部门。 

  (四)对接制度 

  1.预警排查制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并登记备案,交由责任单位就地做好化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减少问题上行。 

  2.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信访和司法行政部门坚持每周一次互通信息,在重大活动、敏感节点期间和节假日期间每天互通信息一次。同时,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应及时上报重大涉稳信息。 

  3.会办协商制度。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每月一次碰头,共同协商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跟踪回访制度。通过调解解决的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会同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稳控和跟进工作,严防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信访和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组织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履职尽责,并动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形成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难题和突出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督办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信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作为重要工作来部署落实,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待遇落实等方面予以倾斜,组织协调各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搭建、信息化建设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提供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年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信访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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