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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1040 文号: 鄂州司发〔2018〕17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司法局、各区(开发区、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利用律师专业服务破解城管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问题,特制定《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

 

  关于开展律师参与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破解城管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问题,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根据《省司法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7〕117号)要求,建立“律师驻队”工作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常驻各执法大队,为执法队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制培训,协助开展群众法制教育,监督和规范执法工作。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随队赴执法一线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执法程序、法律依据、案件证据、文书案卷等环节为城管执法大队的日常执法工作提供综合咨询服务,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城管执法大队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

  (二)提供案件审查与协助调查取证服务。协助城管执法大队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协助城管执法大队开展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执法冲突案件、妨碍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制作法律文书,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法治宣传与培训服务。对外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增进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升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四)协助处理与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务。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求,向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提出律师告知函、法律意见等,推进执法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活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行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化解执法矛盾,就涉法个案参与信访接待;及时提供法律对策,减少法律风险,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对执法或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六)提供法律援助。为在执法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为所在执法单位低收入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城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

  二、资质条件和服务要求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常驻执法单位工作。

  (一)提供“律师驻队”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8人,有能力承担“律师驻队”的相关工作。

  2.有在民商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领域有专长的专业律师。

  3.近两年为市(指设区的市或州,下同)级以上党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3家以上,熟悉行政机关有关决策、措施及文件审查、合同审查、政府采购、信访处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4.成立了独立或联合党支部,或派驻了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

  5.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驻队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胜任驻队工作。

  3.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驻队律师服务要求:

  1.驻队律师应保证每周不少于两次到执法单位处理工作事宜,并确保能够及时处理执法单位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紧急问题;

  2.驻队律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在为执法单位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市司法局、市城管局进行深入调研,共同制定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落实专项经费。市城管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购买律师驻队服务。市司法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市城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驻队服务有关内容。

  (四)开展驻队律师业务培训。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驻队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驻队律师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了解律师驻队工作开展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走访派驻律师执法大队,收集相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了解律师驻队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对律师驻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城管执法大队对驻队律师在遵守本执法单位工作纪律,随队参与执法工作及开展其他工作等方面进行记录和评价,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从方案落实情况、驻队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各城管执法大队的律师驻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所属城管执法大队开展律师驻队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形成长效机制;市司法局应配合做好驻队律师的推荐、选派、培训、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驻队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于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应当听取驻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同约定选派律师开展驻队工作,并建立驻队律师工作记录、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定期培训等制度,提升驻队律师的专业化水平。驻队律师要固定专人,不得随意更换。

  (四)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共同制定驻队律师考核方案,由各执法大队根据工作时间、处理案件数量、解决纠纷数量、发出律师文书数量等方面,对本单位驻队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解除合同与否的参考依据。

  (五)各区、开发区、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结合所辖区域执法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律师驻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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