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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2216 文号: 鄂州政办函〔2022〕51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2020〕5号)以及省委、市委相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我市2011年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成果,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管委会组成部门、葛店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管委会组成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管委会职能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辖区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比照省级完善设置,按程序使用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局(或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等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三)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

  行政复议机构应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各司法所应设立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

  (四)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不断优化案件审理机制。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听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咨询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各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也可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提供意见。各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聘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意见的,参照《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应调尽调,能调尽调”的原则,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等,在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开展调解、和解工作,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环节实质性化解。

  (六)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文书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决定内容予以执行;对于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对于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理意见并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梳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清理排查未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情况。对未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制发《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反馈履行结果。对于责令履行通知书发出后仍不履行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的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遇到履行确有难度或其他履行问题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推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应诉监督指导工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本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承办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承办单位,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同级行政复议机构承办;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全市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等,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明确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收集、整理并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依据等应当合法、准确、充分,未按规定提交证据等材料导致败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九)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十)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举措

  (十一)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日常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或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报告回访、检查考核、线索移交、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有错必纠、不纠追责。

  (十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定期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台账,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未按照意见书、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的,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案件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三)扎实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行政复议机构应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卷评查标准和工作方案,明确评查对象、标准和内容,将案卷评查经验及结果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执法水平。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案件专项评查,促进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相关要求,加大加快对企业侵权行为的纠错力度,通过案件评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行政复议机构应注重办案积累,及时编写典型案例,特别是被确定为“以案治本”重点领域或地区的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例,从中总结归纳违法行政的教训,并提出指导意见。

  (十四)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或者建立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切实抓好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在办结后十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本辖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夯实工作基础

  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建设,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等业务用房,配足配齐执法记录仪、录音笔、便携式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现场勘查设备、办案车辆。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组织旁听观摩庭审等活动,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十七)严肃考核问责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督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根据改革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提高考核分数权重。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职务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就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关联解读:
             

1、鄂州市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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