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解读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解读单位: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关联政策: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今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有着怎样的立法目的?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
确定基本价值取向
王轶认为,宣示价值取向,是民法总则确立基本原则的首要目的。
例如,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及所欲达致的理想。”王轶说。
王轶指出,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立法者遵循了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王轶强调。
与此同时,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还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王轶说。
补充民法法律渊源
王轶指出,民法总则确立基本原则的另一目的,就是发挥其补充民法法律渊源的功能。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上述规定里提到的‘法律’,不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立法文件,严格来讲,这里的法律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都可以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王轶解释。
王轶指出,“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是说,“习惯”这个民法的法律渊源,是要经过民法基本原则检验的,然后才能发挥民法法律渊源的功能,如果是陈规陋习,那就不能成为作为民法法律渊源的习惯。
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裁判者找不到处理纠纷的裁判依据,怎么办?
王轶指出,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具体依据,则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创制裁断纠纷的具体依据。
对此,王轶列举了几个可能在裁判处理纠纷时出现的情形:
法官发现,兄弟法院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件,而该处理方案非常值得参考和借鉴,但是,法官并不能在判决书里直接依据此裁判结论作为该案件的裁判依据。
法官发现,有权威学者在其学术作品中提到了这种类型的纠纷,并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但是,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将学者的著述作为裁判依据。
法官发现,比较法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已经给出了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吸收和借鉴,但是,法官并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比较法上的规定。
……
“类似这些情形出现的时候,法官就可以在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基本原则的名义下,把这些值得参考和借鉴的方案,做成对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裁判依据。这些裁判依据,并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依据基本原则所得出的具体的裁判依据。”王轶指出,此时的基本原则,就发挥了补充民法法律渊源的功能,相当于比较法上的“法理”或者“条理”。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在王轶看来,民法总则确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上述两个立法目的。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并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能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这几个原则并非孤立的,而是互相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王轶指出。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这两个原则都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王轶解释。
“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谓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都包含在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之中,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王轶指出,这是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民法总则时所遵循的立法原则。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舒钦灵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