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2年12月21日
主要诉求:我的父母亲在离婚前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我,并办理了《赠与书》公证,此时,我尚未成年。现我父亲以赠与的房产没有过户我名下为由提出撤销赠与是否可以?
答复时间:2022年12月22日
答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亦有此规定。据此,既然你父母亲《赠与书》经过公证处公证,那么,你父亲就不能任意撤销房产的赠与。
答复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舒钦灵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