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公证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6-07-23

  来 信 人:祝先生

  来信时间:2026年7月22日

  主要诉求:我的商业门面房租赁给他人经营,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半年未支付租金。在我多次催讨后,承租人不但没有支付租金,反而锁门跑路了。有人告诉我可申请公证处对门面房的承租人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清退后再重新出租,请问是不是这样的?

  答复时间:2026年7月23日

  答复意见:你这是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公证,此项公证确属公证处法定公证事项,但受理此项公证是有二个前置条件规定:一是原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二是原租赁合同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约定。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二项规定,公证处是不能受理的。

  答复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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