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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2-05-24

  为进一步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管理,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发展,结合民航局关于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最新规定,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ezsfzhouting@qq.com。

  (二)信件邮寄。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鄂州市司法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邮编436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鄂州市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建议”。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27-56909527,联系人:鄂州市司法局立法科周婷。

 

 鄂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24日

 

  关于修改《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20〕6号)自2020年9月颁布以来,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全市空间规划、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规范和指导作用。

  2021年1月,民航局正式印发了《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统一规范了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急需结合民航局有关要求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如下:

  第五条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净空审核资料报送工作。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2.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的信号有影响的。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2.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3.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4.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构)筑物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三)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2.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3.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净空审核手续时,应当只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一);

  2.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二。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二编制);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一份);

  4.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5.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原件四份)。

  (五)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统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指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是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鄂州花湖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为以鄂州花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

  半径55公里的区域;

  (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净空审核资料报送工作。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2.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的信号有影响的。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2.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3.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4.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三)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1.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2.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3.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净空审核手续时,应当只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2.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3。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二编制);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一份);

  4.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5.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原件四份)。

  (五)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统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北监管局协调,召集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机场公司共同参加的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2次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由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对有无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疑似超高物体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内容进行巡查。确有必要时,机场公司可以商请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及时反馈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

  (二)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其中:电梯井、水箱等房屋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广告牌)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高压线、铁塔等通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经信部门负责;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避雷针、气象塔等气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三)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障碍灯运行出现故障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函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五)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性规划调整等因素修编《净空一体化图》的,由认为有必要做修编的单位提出修编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修编按照原程序进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情况,需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编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市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将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鄂州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鄂州市净空控制分图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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