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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委、市委相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我市2011年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成果,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管委会工作部门、葛店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管辖,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以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管辖。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辖区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比照省级完善设置,按程序使用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局(或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等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三)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
行政复议机构应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应通过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
(四)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法定期限(普通程序为十日,简易程序为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五)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不断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对简单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在普通程序中依法开展听取意见、听证工作,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咨询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各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也可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提供意见。各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聘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意见的,参照《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环节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平台部署应用工作主体责任,用好用足平台各项功能,实时在线办理案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各环节审批到位、程序完备、材料齐全,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六)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文书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决定内容予以执行;对于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梳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清理排查未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情况。对未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制发《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可以约谈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遇到履行确有难度或其他履行问题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推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应诉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本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承办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承办单位,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同级行政复议机构承办;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全市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等,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明确案件承办单位,及时将案件录入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收集、整理并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依据等应当合法、准确、充分,未按规定提交证据等材料导致败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九)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倡导行政“一把手”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十)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举措
(十一)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日常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积极适用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或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报告回访、检查考核、线索移交、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有错必纠、不纠追责。
(十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定期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情况台账,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未按照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的,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案件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三)扎实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行政复议机构应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卷评查标准和工作方案,明确评查对象、标准和内容,将案卷评查经验及结果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执法水平。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案件专项评查,促进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要求,加大加快对企业侵权行为的纠错力度和进度,通过案件评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行政复议机构应注重办案积累,及时编写典型案例,特别是被确定为“以案治本”重点领域或地区的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例,从中总结归纳违法行政的教训,并提出指导意见。
(十四)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计划或者建立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切实抓好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在办结后十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确保市、区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建设,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等业务用房,配足配齐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音电话、便携式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现场勘查设备、办案车辆。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组织旁听观摩庭审等活动,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十七)严肃考核问责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督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推进。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成效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职务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就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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