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花湖镇阮湾村村民阮某某在黄冈市浠水县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与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阮某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阮某某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
8月,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阮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0万余元。10月阮某某收到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将情况向阮湾村村委会进行了反映。阮湾村村委会干部当即与驻村律师周庆进行联系。后驻村律师周庆前往阮湾村村委会并与当事人阮某某进行了对接。在了解情况后,驻村律师周庆向阮某某讲述了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分析了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阮某某当即表示要委托驻村律师周庆代理其出庭参加诉讼。驻村法律顾问周庆所在的湖北三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阮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周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3年3月,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采纳了驻村律师周庆的代理意见,最终只判令阮某某向李某赔偿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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