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华容镇柴汤村村民,A与B于2012年经鄂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B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B再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遂想将女儿抚养权变更到A名下。A离婚后没有再婚,一直在武汉打工为生,且父母均已身故,照顾女儿实在有心无力。再者,女儿如今已经十多岁了,A也不方便照顾她。因B一直在催促,A忧心不已,遂决定前往华容镇柴汤村村委求助驻村律师,听听律师的专业建议。
【处理情况】
2023年9月11日,A电话联系了柴汤村法律顾问金幼勇律师,简单介绍了案情。第二天下午金律师现场接待了A,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法律实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下:因女儿抚养权目前在B名下,其如果想变更女儿抚养权要么协商要么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且结合现有案情分析,对方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双方特殊关系及女儿健康成长,建议其不要与A关系闹僵。目前,就实际情况而言,女儿继续由A抚养更为妥当,对各方而言,都是更好的选择。A也表示赞同。为此金律师建议采取协商的方式,主动联系B,听听她的诉求和困难,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但不论双方是否能谈拢,这么多年,A抚养孩子成长也不容易,对于此事而言,应以化解矛盾为主,不宜激化矛盾。A听取了金律师的建议,决心和B好好谈一谈,争取协商解决此事。
金律师与A继续保持联系,跟进此事的进程,提供法律咨询,为协商解决争议,提供法律建议。
A告知金律师,他亲自上门找到B,和对方协商。B表示,自己目前两个儿子都很小,照顾他们要花费很多精力,且目前自己不能工作,全靠丈夫一个人收入照顾全家确实困难很大。因此女儿交给B抚养更为适宜。B表示理解其困境,但是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带上女儿确实不方便,且女儿爷爷奶奶已经过世,将女儿放在老家也不现实。A通过B母亲从中斡旋,且表示抚养费每月增加到2000元。双方协商解决了争议,A可以安心外出打工。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事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当事人遇到这种纠纷时往往火气很大,矛盾很深。但是婚姻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处理不好往往会酿成更大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所以,遇到这种纠纷时,驻村律师一般建议争议当事方先协商解决矛盾。通过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协商的方式解决婚姻家事矛盾往往效果更好,当事人更能接受;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更明显,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双方的诉累。因此,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协商的方式仍应该是首要选项。
本案例中,如果双方关系恶化,不仅不利于解决双方问题,对于女儿成长也是不利的。法律层面而言,一旦对方起诉,A胜诉可能性更大。但如双方真的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势必B怨气更大,双方关系恶化导致女儿的抚养出现更多波折。而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于A而言,其可以安心外出打工,不必担心女儿无人照顾;于B而言,解决了其部分经济困境,让其有更多精力照顾孩子;于女儿而言,得到母亲照顾,有一个更舒适生活环境。协商解决争议,对当事方而言避免对抗升级,缓和双方关系,更有利于婚姻家事争议的解决。
(驻村法律顾问: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幼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