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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法律顾问典型案例系列之三十一:帮老人带“娃” 讨父母抚养义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解抚养费纠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09-11
  [基本案情]
  魏某、柴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以来,魏某、柴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双方先后外出务工未归。至此俩孩子遂主要由其爷爷奶奶日常照料抚养,且孩子的一切费用均由两位老人负担。在此期间,魏某、柴某作为父母对孩子不闻不问,亦未向两位老人支付任何抚养费、赡养费。现两位老人已年过七旬,孩子上学开支越来越大,在无力抚养俩孩子的情况下,曾与魏某及柴某多次沟通,但均无结果。驻村律师王雅伦知道后遂组织两位老人与魏某、柴某调解, 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
  [处理情况]
  驻村律师王雅伦按照调解程序及时对纠纷情况及调解诉求展开了调查。首先向魏某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经了解,魏某、柴某婚后生育的一儿一女确实一直由两人老人抚养照顾,魏某、柴某两人外出务工未归。随后,王雅伦及时与孩子父亲魏某取得联系,魏某表示,由于疫情原因,近两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柴某在 2021年初以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魏某虎因此无心务工挣钱,且为处理离婚事宜,手头积蓄已所剩无几。并表明2024年4月,其与柴某已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魏某虎。现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计,实在没有能力再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表示,从今往后,自己努力务工挣钱,抚养孩子,善待父母。王雅伦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多次联系孩子母亲,但柴某均表示已经与魏某虎协议离婚了,不愿意回来处理此事。对此王雅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柴某对自身承担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通过释法明理、多次联系、劝导,孩子母亲柴某最终答应回家处理此事。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王雅伦随即采取 “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展开调解工作。并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王雅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经调查了解,俩孩子现均未成年,柴某与魏某虎常年外出务工未照顾孩子的同时,亦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俩孩子一直由两位老人抚养,现两位老人要求柴某与魏某虎给予抚养费有法律依据。柴某与魏某虎听了王雅伦的讲解,均表示愿意履行抚养义务,但无力一次性支付30000元,要求降低抚养金额。
  经过王雅伦释法明理,耐心讲解,两位老人同意由魏某虎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30000元抚养费,若孩子上学中遇到任何事情,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担负起教育、监护、保护孩子的义务;柴某支付20000元抚养费,但必须经常与孩子联系,坚持每个月看望一次孩子,不能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置之不理。老人表示,自己索要抚养费是为了让他们明白,为人父母,就应该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作为成年子女,就要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魏某虎则表示,自己有了稳定的收入,一定会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柴某也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0元抚养费,对于孩子以后的生活及学习尽到应尽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老人帮子女“带娃”而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我准确掌握当事人内心真实动态,结合法律规定释法明理,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调动参与主体的情感思维,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调解搭建和谐的平台,从而圆满化解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注重将情、理、法巧妙结合,采取多元灵活的调解方式为调解案件成功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我通过耐心劝导,既对孩子父母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又对老人中国式家庭和睦美德进行了褒扬,最终使各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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