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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及申请书下载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06-05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但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不能。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在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包括:

1.国务院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五、对多个行政行为不服,能否在同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一起提出?

不可以。按照“一行为一申请”原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并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情况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特殊情况

1.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无论申请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八、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申请:包括现场申请、邮寄申请和网上申请。

①现场申请的,请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带至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提交;

②邮寄申请的,可以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至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③网上申请的,可以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2.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九、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在什么情形下适用?

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一)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4.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除行政复议申请书须递交原件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仅需递交复印件一份)

(二)特殊情况还需递交下列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①授权委托书;②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①公民死亡证明;②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证明。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十一、应该向哪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1.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人民政府、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以及组成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临空经济区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2.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3.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

葛店镇人民政府

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管委会组成部门

管委会或者其组成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管委会组成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4.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市、区司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到市司法局和相应的区司法局办理。

另外,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十二、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会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十三、申请行政复议后能否撤回?

可以。准予撤回并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十四、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能否停止执行?

不停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

十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十六、哪些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5.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

十七、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吗?

可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

十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

十九、行政复议是否会加重申请人的责任?

一般不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二十、申请人能否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答复等相关材料?

可以。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

二十一、行政复议收费吗?

不收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七条)

二十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自行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方式。但是,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二十三、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复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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