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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将“枫桥经验”融入行政复议全过程 高质量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3-09-15

  近年来,鄂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将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围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模式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找准复议为民“出发点”,全力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近日,退役军人郑先生来到梁子湖区司法局,紧紧握住复议工作人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 

  起因是当地民政部门今年3月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无子女的郑先生夫妇曾于30年前抱养了一名女婴,不予确认老两口特困救助资格。郑先生多方反映未果,遂以两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向该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梁子湖区司法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尽管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区司法局负责人认识到本案的处理事关党和政府对于退役军人、困难群体帮扶政策的落实,于是在第一时间开展了案件办理。一方面,复议工作人员多次到郑先生所在的镇、村走访了解情况,搜集到20位村民的证明材料,查明郑先生夫妇抱养的女婴三年后被生母接走、未办理领养手续;另一方面,区司法局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郑先生进行座谈,解读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终,主管部门进行了自我纠错,迅速为郑先生夫妇落实了特困救助政策,郑先生也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鄂州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加大实地调查力度,通过走访现场、询问证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确保人民群众遇案有援、有呼必应 

  紧扣营商环境“着力点”,倾力护航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22年10月下旬,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烟酒副食店3瓶红油豆瓣酱、3瓶胡椒粉超过了保质期。同年11月上旬,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上述过期食品、罚款1万元。当事人不服,向鄂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鄂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发现6份食品的超期时间均不到30天。同时,了解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因疫情原因副食店经营状况不佳。申请人在承认违法行为存在的同时,希望能够降低处罚金额。 

  考虑到申请人违法事实并不严重并积极配合调查,鄂州市司法局迅速组织当事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申请人承认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同意适当降低罚款金额,该案以调解形式顺利结案。 

  为更好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良性发展,鄂州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组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协商,通过减轻行政处罚、签订调解协议等方式,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 

  把握公平正义“落脚点”,努力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 

  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鄂州市某副食超市购买到某知名白酒品牌的假酒。辖区执法部门迅速开展现场检查,于当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案物品。随后,执法部门委托该品牌白酒企业进行鉴定,确认所扣押白酒非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终,执法部门就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副食超市认为执法部门处罚过重,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降低处罚金额。 

  为体现行政复议便民利企制度优势,本着“调解优先、应调尽调”原则,鄂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案初期,与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但是,在协调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申请人分支机构曾于5年前因销售假冒白酒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本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恐难以实现行政处罚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效果,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因此,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向申请人现场宣传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经过办案人员充分地普法释法,申请人承认错误,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承诺今后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力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鄂州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没有简单地“一维了之”,而是在明确是非曲直的前提下,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方面,全方位向申请人释法析理、解开申请人心结,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与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实现有机统一。 

  近两年,鄂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增长率分别为38.9%、48%,调解率分别为13.6%、26.5%。今年以来已受理办结案件调撤率进一步升至59.4%。市本级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的比例,前两年分别为20.9%、11.5%,今年截至目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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