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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3-08-10

(2023年4月26日第一届鄂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鄂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鄂州仲裁委员会章程》《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仲裁机构的业务支出、维持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立案需按照本会要求预交仲裁费用,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反请求立案参照本请求预交仲裁费程序。本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对应表(见附件)。

  当事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在仲裁请求中,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以其解除请求所涉合同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出确认请求而未提出具体请求金额的,以确认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仲裁请求标的额。

  当事人在仲裁中变更仲裁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仲裁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仲裁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仲裁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随附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视案件复杂程度,每件收取受理费3000--5000元。

  其他请求情形的,财产类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数额,非财产类案件视情况复杂程度每件收取受理费3000--5000元。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可以缓交。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鄂州市区域外当事人自己承担)、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本会不代收代付。

  仲裁员及仲裁秘书因办理仲裁案件的送达、调查、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按照《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法》据实报销,由该案件仲裁秘书负责办理。

  当事人选定鄂州市域外的仲裁员,选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该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选定方的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员实际支出凭有效的发票单据,据实结算,由该案件仲裁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10-50%收取,但个案最低不少于300元。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方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平均分担。

  仲裁庭应当在决定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金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收取全部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退回50%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退回30%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适用《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和解调解结案的案件,仲裁费用的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本会外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本会制作仲裁调解(裁决)书予以确认的,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减少50%收取;

  (二)在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庭前,通过本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减少30%收取;

  (三)当事人自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开庭前调解、开庭中调解或者裁决书作出前调解的,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减少20%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对应表

  一、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部分

4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50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200,001 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550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4%

500,001 元1,000,000元的部分

970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9%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1420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

  二、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万元以下(含2万元) 

300元 

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800元 

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1500元 

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3000元 

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800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 

14000元 

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22000元 

500万元以上不足700万元 

30000元 

7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38000元 

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 

50000元 

1500万元以上 

60000元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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