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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州司发〔2026〕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6-02-26

各区司法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办公室 

  现将《2026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司法局 

  2026226 

 

2026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计划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各项监管数据及时录入,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行业治理和司法行政监管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监管项目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2.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3.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5.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及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 

  9.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 

  二、检查内容 

  (一)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一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是否到位是否在编在岗;二是否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是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是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是履行《武汉都市圈武鄂黄黄公共法律服务四城通办异地协作框架协议》情况。 

  (二)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一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一是机构组织建设情况;二是机构公证员和辅助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三是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如收费管理、公证员执业管理、公证程序等方面四是公证规范优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五是新型公证业务拓展以及开展情况,如一事联办跨市通办”“跨省通办”“公证电子存证电子证据保全六是履行《武汉都市圈武鄂黄黄公共法律服务四城通办异地协作框架协议》情况;七是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试点工作业务开展情况八是抽查公证卷宗质量,重点检查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及公证赔偿案件九是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软件、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公证基本信息和案件录入情况十是公益性公证活动开展情况十一是继续教育和机构内部学习计划制定和法律法规学习情况十二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无投诉情况。 

  (四)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一是机构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二是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是司法鉴定卷宗制作及质量情况;四是参加全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以及内部组织继续教育情况五是机构内部学习计划制定和法律法规学习情况六是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软件、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司法鉴定基本信息和案件录入情况七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投诉情况。 

  (五)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及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一是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依法办理设立核准手续情况;二是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和合伙人、住所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核准或备案手续情况三是律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存在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四是律师是否依法办理了执业核准登记情况;五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执业登记情况;六是律师是否存在应当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六)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一是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二是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三是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四是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社会公益活动中所受到奖惩情况五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六是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的;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注销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情况;三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理了执业核准登记情况;四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执业登记情况;五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应当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及收入情况;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财务管理、分配、执业工作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情况;三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四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辅助人员变更备案情况;五是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六是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情况;七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奖惩及投诉情况。 

  (九)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其它监管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是否存在: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三是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四是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片区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检查时间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12月份 

  2.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6月份12月份 

  3.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65月份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1112月份 

  5.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及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112月份 

  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636月份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35月份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645月份 

  9.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634月份89月份 

  四、检查方式 

  按照各行业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和年度考核标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检查 

  五、检查人员 

  结合省、市两级行业监管工作要求,由市司法局各业务分管领导、业务监管科室、行业协会、各行业领域专家及抽调市司法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分别组成检查专班,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迎检准备。各区司法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办公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和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市司法局协调各行业领域专家,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合,确保检查成效。抽调的各行业领域专家要积极配合检查组成员做好检查工作,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统一检查标准,强化学习借鉴,对各行业业务工作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三)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司法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办公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要正确对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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