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仲裁委员会简介
鄂州仲裁委员会是鄂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2023年1月组建的鄂州市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鄂州仲裁委员会将始终秉持“为民、公正、专业、高效”的工作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办案、公平公正裁决”的工作方针,突出“服务仲裁”特色,树立“鄂州仲裁”品牌。
鄂州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国内外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鄂州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为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下设综合发展部、立案部、案审部、临空经济区仲裁服务中心四个职能部门,依法调处民商事领域的各类纠纷,并致力于优化区域经济投资发展环境。
鄂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1.买卖类合同纠纷;2.房地产类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4.融资、租赁类合同纠纷;5.金融类合同纠纷;6.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7.加工、承揽类合同纠纷;8.仓储、保管、运输类合同纠纷;9.委托、居间、行纪类合同纠纷;10.公司、企业、股权类合同纠纷;11.广告类合同纠纷;12.技术类合同纠纷;13.涉外类合同纠纷;14.海事类合同纠纷;15.其他类合同纠纷;16.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鄂州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鄂州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格式)
第 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鄂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鄂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上列示范条款。
鄂州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愿意提请鄂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如下事项:
1.……………;2.……………;3.……………。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注: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而又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可以采用鄂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上列示范仲裁协议。
鄂州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协商一致,同意 年 月 日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名称》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 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鄂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注: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可以采用鄂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上列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您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证据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为自然人身份证明;单位的,为单位营业执照或批文);
(五)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单位公函、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当递交的资料。
鄂州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案件受理咨询电话:027—56909378
邮箱:ezhouac@163.com 邮编:436099
立案须知
一、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合同争议。
二、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本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鄂州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立案材料要求:
鄂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室针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仲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依法立案。当事人须提交下列完备的立案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3份;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仲裁申请书5份。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2、仲裁申请书的书写:打印或字迹工整的碳素墨水书写。
3、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②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③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展过程;3)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4)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4、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件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企业登记信息表(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等证明文件。
(三)委托手续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以上授权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四)证据材料
凡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凡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五份。
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申请人举证明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纸张要求
立案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纸张规格均为A4纸。
(六)财产保全
若需申请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须提交注明本案争议应由哪一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并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
四、仲裁费用: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到缴费窗口交纳案件仲裁费。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部分,仲裁费用须在立案时或规定的时限内缴纳。
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财务室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逾期不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对应表
一、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元以下部分 |
40元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4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350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200,001 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550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4% |
500,001 元1,000,000元的部分 |
970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9%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1420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
二、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
2万元以下(含2万元) |
300元 |
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800元 |
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1500元 |
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3000元 |
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8000元 |
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 |
14000元 |
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
22000元 |
500万元以上不足700万元 |
30000元 |
7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
38000元 |
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 |
50000元 |
1500万元以上 |
60000元 |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鄂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
立案流程图
仲裁流程图
仲裁问答
问: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指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各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给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
问:劳动合同纠纷是鄂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吗?
答: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鄂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问:在中国,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问:申请仲裁,是否必须有仲裁协议?
答:是的。仲裁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约定且约定的条件满足,否则,仲裁机构无权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最常见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仲裁。
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应当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问: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一定无效吗?
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问:在中国仲裁,是否必须聘请律师?
答:不是。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非律师身份的公民个人作代理人。
问: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能够约定简易程序吗?
答:可以。
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仲裁条款吗?
答:当然可以。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是依据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解决与公司治理、股权安排、竞业禁止等有关的纠纷。可以如此约定:“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鄂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问:如何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问: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均不能上诉。
问:怎样执行仲裁裁决?
答: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国内法院申请执行。涉及到跨国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172个缔约国内可得到执行。
律师服务篇
一、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按照工作性质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 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二、如何聘请律师?
(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遇到法律问题或者纠纷需要聘请律师时,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水平、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理性慎重地作出选择。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
(二)委托人确定聘请律师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应注意保留自己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让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
三、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哪些服务?
(一)接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委托人与聘请的律师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一)一般应当先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映,由该律师事务所协调处理。
(二)委托人也可以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处理。
(三)委托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鄂州市律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名称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滨湖南路南侧,文苑路西侧莲花7组失地农民拆迁安置-南方商务大厦4层1-2号,8-10号 |
0711-3250148 |
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吴都大道炜裕时代广场1号楼13层 |
0711—5907066 |
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胡家墩17号 |
0711—5903057 |
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滨湖西路122号富实大楼五楼 |
0711—3210021 |
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鄂城区洋澜路中段东侧洋浦小区3号楼2单元1601-1602 |
18908683999 |
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华堂景苑B座401室 |
0711—3265809 |
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滨湖西路16号三楼 |
0711—3224568 |
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31号金发置业综合楼401 |
027-60358010 |
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二楼 |
13908682403 |
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鄂城区海堰广场三区9-10#门面 |
0711-3260789 |
湖北三地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六组还建综合楼2层1号 |
15826993699 |
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凤凰大道鲊洲新苑C区19-20号 |
0711—2413080 |
湖北大贝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寿昌大道南侧中厚新苑小区48号楼东边1-2号门面 |
13908682996 |
湖北楚德(鄂州)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3楼308室 |
027-60229653 |
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沿江大道岸芷汀兰2号楼2层1号商业 |
0711—3385628 |
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古城路维也纳国际酒店裙楼八楼 |
0711—3355571 |
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天行御景庄园49栋1层1号 |
13972952905 |
湖北法可律师事务所 |
鄂州市华容区吴楚大道胡林社区9058商铺 |
13871815699 |
法律援助服务篇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承诺书;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六、哪些情形可以免予经济状况核查?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受下列权利:
1.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2.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2.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3.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八、申请人可以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九、法律援助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并要求申请人负担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十、鄂州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及联系方式
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27-56919148
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027-60698148
华容区法律援助中心 027-60586148
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027-60660148
十一、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公证服务篇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鄂州市公证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鄂州市公证处
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市司法局大楼
咨询电话:027-56909285
五、公证办理流程图
司法鉴定服务篇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委托人申请办理司法鉴定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三、哪些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鄂州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9号综合楼院内
联系电话:027-60660747
受理鉴定范围:法医临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1)、人体残疾等级鉴(0202)、赔偿相关鉴定(0203)、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0209)、法医毒物:挥发性毒物鉴定0502(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2、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办公地址: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19号
联系电话:0711-3866885
受理鉴定范围:法医临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1)、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2)、赔偿相关鉴定(0203)、医疗损害鉴定(0207)、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0209)。
五、司法鉴定办理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篇
一、什么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申请执业核准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五、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聘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按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六、鄂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公地址 |
所主任 |
|
姓名 |
电话 |
|||
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326041558J |
鄂州市鄂城区百子正街32号 |
李仲春 |
13329962666 |
鄂州市鄂城区泽林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MD3150327L |
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街555号 |
方承波 |
17371363686 |
鄂州市华容区华正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MD3150335F |
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华庭路36号 |
赵若颖 |
15826999432 |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MD3150378W |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政府院内 |
胡碧松 |
13995809909 |
鄂城区古楼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698044864T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6号 |
张桂友 |
13098386133 |
鄂州市鄂城区樊口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MD3150386P |
鄂州市鄂城区樊川中路135号 |
詹先发 |
13177383231 |
鄂州市鄂城区西山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673699848C |
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239号 |
周国红 |
13607237852 |
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 |
33420000MD3150394J |
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广场西路28号 |
杨华清 |
13476478435 |
人民调解服务篇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均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哪些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有: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或禁止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纠纷除外。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人民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怎样申请人民调解?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民事纠纷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协商选择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
八、鄂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鄂州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及地址
名称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滨湖南路弘华园小区西北裙楼1层6号商铺 |
13908688143 |
胡金平 |
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63号鄂州银保监分局3楼 |
13908680704 |
程 翔 |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滨湖西路海晏广场一区26-27号 |
13972954317 |
袁汉平 |
市被拘留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葛山大道--市拘留所2楼) |
13908689956 |
陈 晋 |
市征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1501室) |
18971999066 |
黄 燕 |
市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市住建委办公楼6楼) |
13908686745 |
王昌顺 |
市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1楼) |
027-60358458 |
郭碧铖 |
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462号(鄂城交警大队院内1楼) |
13971981998 |
张友军 |
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湖89号(农业综合大厦9楼) |
19908686119 |
高 伟 |
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市民政局4楼 |
17707112338 |
朱志红 |
市安全生产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7号(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213室) |
17683750078 |
胡 丹 |
楚商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北路1号房产大厦三楼 |
18062039219 |
叶 创 |
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315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296699113 |
雷小千 |
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27-60670289 |
余 英 |
市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鄂州市滨湖南路60号鄂州市教育局 |
18671126032 |
戴祝志 |
(二)鄂州市各乡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和地址
调委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调委会地址 |
古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
王桂荣 |
027-59200776 |
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31号 |
西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
姜助一 |
027-60896148 |
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江碧路239号 |
凤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
戴桥宇 |
18271100695 |
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65号 |
樊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
陈 龙 |
027-60662257 |
鄂州市鄂城区旭光大道2号 |
泽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李红武 |
0711-2339890 |
鄂城区泽林镇江碧路666号 |
汀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马南州 |
0711-2399148 |
鄂城区汀祖镇汀祖大道170号 |
长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喻云兰 |
027-60671148 |
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建设路特1号 |
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郭 翠 |
0711-3605148 |
鄂城区府元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
花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江文生 |
0711-2382148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南京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
碧石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皮兴明 |
0711-2357148 |
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碧黄路28号 |
华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王 昭 |
027-60586248 |
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130号 |
段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熊东林 |
0711-3522148 |
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20号 |
庙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熊军华 |
0711-3883148 |
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中心幼儿园大门左侧 |
临江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
叶玉和 |
0711-3609148 |
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胡北路26号 |
蒲团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
潘 婷 |
0711-3561148 |
鄂州市华容区樊蒲大道23号 |
太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张海团 |
15671990699 |
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0号 |
东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张成刚 |
18972979322 |
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69号 |
沼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袁 翔 |
18727875498 |
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85 |
梁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翟双元 |
13871848186 |
梁子湖区梁子镇东湖北路1号 |
涂家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廖明熙 |
18972978758 |
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梁子生态管理区(镇)发展路3号 |
葛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张正平 |
027-53080133 |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405号葛店镇人民政府-108 |
燕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肖 郁 |
0711-2711148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洪山路特1号 |
沙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
周 佳 |
0711-2701148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沙窝乡神塘街特1号 |
新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谢家顺 |
0711-2756148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鄂燕老路16-11号 |
杨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杨志明 |
0711-2732148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杨叶大道218号 |
九、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法律职业资格服务篇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学历条件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户籍在我省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如下: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3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中的“法学类”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法学类”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法学类”,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国际法、司法鉴定学10个专业。
问:“法律工作满三年”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关于适用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
二、报考人员应持何种有效毕业证书报名考试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如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四、《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服务管理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问:具备何种条件可以取得A类、B类或者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答: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制度时,司法部根据应试人员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和适用范围不同,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和C类。《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规定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问: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如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答: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如果想要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要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后,可以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是否可以申请更换新的证书?
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不可以申请更换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服务篇
一、什么是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指罪犯、戒毒人员通过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与亲属、监护人进行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目前该系统覆盖省
内所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戒毒所,即会见(探访)人与罪犯、戒毒人员都必须在湖北省内才可进行。
二、如何申请会见(探访)
(一)申请条件: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人为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戒毒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探访)前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罪犯、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进行姓名、亲属关系、家庭住址信息,以及人脸、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的录入。
(二)申请途径:
1.网上申请。通过12348湖北法网(http://hb.12348.gov.cn)或湖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
2.会见(探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会见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3.罪犯、戒毒人员向监狱、戒毒所提出会见申请。
(三)预约申请说明
1.会见(探访)人应在籍贯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和会见(探访)。
2.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探访)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3.申请审批通过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会见(探访)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如未获批准,应向申请人反馈,并说明理由。
4.会见(探访)人因故变更或取消会见(探访)计划,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监狱、戒毒所或司法行政机关。
三、注意事项
(一)会见(探访)人携带身份证按约定时间、地点进行会见(探访),不得无故失约,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无故失约行为,需到监狱、戒毒所进行信息审查。
(二)会见(探访)人在会见(探访)过程中遵守会见(探访)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禁止录音录像和使用隐语、暗语等违规情形。
特别说明:
1.监所当面会见与远程会见(探视),每月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2.变更会见(探访)时间和会见(人),应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全市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司法行政机构地址 |
||||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1 |
鄂州市司法局 |
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
027-56909320 |
436099 |
2 |
凤凰司法所 |
鄂城区凤凰路65号 |
027-60281148 |
436099 |
3 |
古楼司法所 |
鄂城区滨湖西路31号 |
027-59200776 |
436099 |
4 |
西山司法所 |
鄂城区西山街道江碧239号 |
027-60896148 |
436003 |
5 |
樊口司法所 |
鄂城区旭光大道2号 |
027-60662257 |
436001 |
6 |
长港司法所 |
鄂城区建设路一号 |
027-60671148 |
436040 |
7 |
杜山司法所 |
鄂城区府元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西北侧 |
0711-3605148 |
436043 |
8 |
泽林司法所 |
鄂城区泽林镇江碧路666号 |
0711-2339890 |
436050 |
9 |
碧石司法所 |
鄂城区碧石渡镇碧黄路28号 |
0711-2357148 |
436052 |
10 |
汀祖司法所 |
鄂城区汀祖镇汀祖大道170号 |
0711-2399148 |
436053 |
11 |
花湖司法所 |
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南京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
0711-2382148 |
436054 |
12 |
华容区司法局 |
华容区体育路36号 |
027-3852148 |
436030 |
13 |
临江司法所 |
华容区临江乡临胡北路26号 |
0711-3609148 |
436035 |
14 |
华容司法所 |
华容区华容镇楚藩路130号 |
027-60586248 |
436030 |
15 |
庙岭司法所 |
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中心幼儿园大门左侧 |
0711-3883148 |
436031 |
16 |
段店司法所 |
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20号 |
0711-3522148 |
436034 |
17 |
蒲团司法所 |
华容区樊蒲大道23号 |
0711-3561148 |
436042 |
18 |
梁子湖区司法局 |
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文明楼旁 |
027-60660195 |
436060 |
19 |
涂家垴司法所 |
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梁子生态管理区(镇)发展路3号 |
18972978758 |
436063 |
20 |
太和司法所 |
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90号 |
15671990699 |
436060 |
21 |
沼山司法所 |
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85号 |
18727875498 |
436061 |
22 |
梁子司法所 |
梁子湖区梁子镇政府大院内东湖北路1号 |
13871848186 |
436045 |
23 |
东沟司法所 |
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69号 |
18972979322 |
436044 |
24 |
杨叶司法所 |
临空经济区杨叶镇杨叶大道218号 |
0711-2732148 |
436055 |
25 |
燕矶司法所 |
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洪山路特1号 |
0711-2711148 |
436056 |
26 |
新庙司法所 |
临空经济区新庙镇鄂燕老路16-11号 |
0711-2756148 |
436004 |
27 |
沙窝司法所 |
临空经济区沙窝乡神塘街特1号 |
0711-2701148 |
436057 |
28 |
葛店司法所 |
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405号葛店镇人民政府-108 |
027-53080133 |
436032 |
行政复议服务篇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1.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4.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5.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
三、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哪些资料?
1.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是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提交相应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申请人系该行政决定上所列当事人,则无需另外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
5.申请人如需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行政复议多久可以办结?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行政复议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
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27-56909509
社区矫正工作篇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简单地说,社区矫正就是依法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刑事执行制度。
二、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对象由谁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执行地区(县)级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申请审批等工作。比如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离开居住的县的,需要执行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周期考核结果决定对其表扬、警告等。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是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比如社区矫正对象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报告最近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到某地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决定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被决定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对象要携带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材料到居住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居住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执行文书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接收手续,为其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对象将出入境证件交给居住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保管。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确定日常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矫正小组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告知社区矫正对象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入矫宣告的内容主要有:判决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等。
五、不按期到司法局报到会有什么后果?
社区矫正对象需在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查找不到的,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脱离监管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置。虽能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但其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六、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哪些方面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七、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主动采取的监管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可以采取手机信号定位,微信、钉钉、QQ等即时通讯软件实时位置共享或者其他手机监管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与保外就医对象的治疗医院联系,掌握疾病治疗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单位、学校、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八、哪些情形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警告或是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应当 给予 训诫 |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
应当 给予 警告 |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诚,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
提出 撤销 缓刑 建议 |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
提出 撤销 假释 建议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提出 收监 执行 建议 |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
九、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的市(州)、县(市)需要履行明些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州)、县(市),或者迁居的,需要审批(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居住的市、县)。
审批权限为:(1)申请外出的时间在7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2)申请外出时间在30日以内的,由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3)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0日的,需要经过市(州)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4)因工作、居所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申请,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变更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5)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由执行地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申请的程序: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司法所需要初步核实内容的真实性。
外出期间的管理:外出期间,需要接受司法所电话、实时视频等方式的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目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接受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
十、鄂州市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鄂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地址:鄂州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鄂州市司法局
电话:027-56909345
邮政编码:436000
2.鄂州市鄂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百子正街32号
电话:027-56919376
邮政编码:436000
3.鄂州市华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亭路(华容区政府内华容区司法局)
电话:027-60586160
邮政编码:436030
4.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股)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太和镇)
电话:0711-2413080
邮政编码:4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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