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公证办理
(二)服务内容:
1.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继承、遗嘱、遗嘱信托、保管遗嘱、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分割协议、收养、意定监护协议、设立居住权相关协议等;
2.民事公证法律服务:证据保全、提存、委托、声明、赠与、签名属实、文本相符等;
3.经济合同公证法律服务: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合同、赠与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4.经济活动公证法律服务:招标投标现场监督,选房、购房、抽奖摇号现场监督,股东会(大会)现场监督,拍卖现场监督,其他大型活动现场监督等;
5.涉外公证法律服务: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犯罪记录、公司章程等。
3.设定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4.服务对象:符合管辖规定的中国籍公民或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5.办理层级
☑市级 □区(县)级 □乡镇(街道)级
☑线上全程办理 ☑线下窗口办理
6.是否收费
□免费 ☑按标准收费(附文件依据)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范围;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权属文件。
三、所需材料清单
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加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亲属关系证明等),具体请下载《湖北省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四、办理流程
公证办理流程图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1.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证员受理出证
1.公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种类、目的及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业务解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告知当事人办理特定公证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3.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受理通知书、告知书等相关公证文书。
4.提交处领导批准出证。
5.制作并由当事人领取公证书。
办理地点:1.湖北省鄂州市公证处(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市司法局大楼四楼办证大厅)
2.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公证综合窗口仲裁指引窗口(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压缩后时限);
特殊情况:核查、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办理周期。
六、咨询与监督
1.咨询渠道
电话:027-56909285(鄂州市公证处)
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法治鄂州”微信公众号--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小程序
现场:1.湖北省鄂州市公证处(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市司法局大楼四楼办证大厅)
2.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公证综合窗口(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
3.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终端机咨询(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2.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27-56909286
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公证?
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问: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答:以下情况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八、附件下载
1.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核查)表
2.《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3.《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4.《湖北省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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