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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认可不动产电子证照的通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4-08-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的通告》([2023]47号)等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电子证照互认互通,经研究决定,群众在鄂州市公证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时,通过“鄂汇办”平台中领取并出示不动产电子证书的,不需再出示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与实体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鄂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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