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043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12日 |
发文单位: | 司法部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2日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受理申请、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事项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140号)
10.《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四、受理机关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八、申请材料
(见下页)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件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
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
|
2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纸质 |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
|
3 |
户口簿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纸质 |
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集体户口)原件 |
含集体户口申请人 |
4 |
照片 |
|
4 |
|
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
以各地公告要求为准 |
5 |
司法部公告要求的有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
纸质 |
1. 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2. 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条件地区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结婚证、退伍转业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制式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 3.因出国留学、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提交申请材料的,留学人员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重大疾病人员提交医院诊断书,现役军人提交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情况说明,公务人员提交单位情况说明;申请委托近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代为提交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
适用于特殊情况申请人 |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公布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或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zwfw.12348.gov.cn)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
3.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并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受理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十、审核认定程序
(一)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扫描制作电子档案,审查申请材料;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
4.司法部审核认定,作出授予、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审核认定工作流程图:
十一、审核时限
四十个工作日。具体是:自受理申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司法部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至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十二、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三、审核结果
(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四、结果送达
本人现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XXXX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贴照片处 46mm×32mm |
|
身份证号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
学 历 |
|
毕业专业 |
|
职 业 |
|
||
客观题考区 |
|
准考证号 |
|
成绩 |
|
||
主观题考区 |
|
准考证号 |
|
成绩 |
|
||
申 请 地 |
省(区、市) 市 |
代码 |
□ □ □ □ |
||||
户 籍 地 |
省(区、市) 市 县 |
代码 |
□ □ □ □ □ □ |
||||
联系地址 |
|
联 系 电 话 |
|
||||
毕业院校 |
|
毕业证书编号 |
|
||||
毕 业 年 份 |
□ □ □ □ |
||||||
学习情况、学历学位及其证明 |
|
||||||
有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
|
有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情况 |
|
||||
审查、核查 机关意见 |
市司法局 |
省(区、市)司法厅(局) |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放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流水号:
事项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
|
电话 |
手机: 座机: |
||
地址 |
|
||
电子邮箱 |
|
||
受理机关 |
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 |
||
受理依据 |
《法官法》第十二条;《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仲裁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
申请材料 |
1.《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现场确认并打印); 2.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材料; 4.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集体户口)原件; 5.与网上报名同底版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印制。 6.司法部公告要求的有关材料。 |
||
接收材料时间 |
年 月 日 |
接收时限 |
年 月 日- 日 |
统一受理日期 |
年 月日 |
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审批编号 |
|
批件发放方式 |
统一通知、颁发证书 |
受理工作人员 |
|
联系电话 |
|
注: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关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学历学位)
(申请人姓名):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经审查,你所提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材料,未能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核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信息查询结果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网址:http://www.chsi.com.cn)。
特此通知。
司法行政机关
年月日
温馨提示:请在申请学历认证时注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学历认证机构将提供便利快捷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其他)
(申请人姓名):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经审查,你需提交 等补正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
特此通知。
司法行政机关
年月日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
年月日,你向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相关依据附后,双面打印)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赵根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