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人:张中华,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系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7199110517887。
2021年7月5日,投诉人王珊向本会投诉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张中华律师在代理投诉人父亲王子明案件中存在代领执行款13万元,但其仅向王子明返还6万元,剩余7万元款项张中华律师拖欠数年未返还。接到投诉后,本会进行查处。
经查,张中华律师在代理王子明与肖鹏飞、潘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向委托人王子明返还代领执行款7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规定。
鉴于本会受理本案后,张中华律师向王子明退还了全部代领执行款且认识态度较好,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的规定,本会给予张中华律师警告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鄂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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