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晚,某中学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该校九(1)班学生丁某上楼梯至三楼楼道时被楼梯上相互推搡的同学挤倒在地,当时只感觉到体内有东西弹动一下并无痛感,但无法起来,遂被几位同学搀扶回到教室上课,未向老师报告情况。当晚放学后,丁某感觉疼痛不能自己行走,同学遂打电话告知其父,其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丁某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2013年12月18日,丁某的父亲在未告知丁母的情况下私自与某中学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某中学赔偿丁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35000元,丁某在接受上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并要求丁某次日向某中学书面承诺:无论以后是否因此事造成残均不会向某中学主张任何权利。2014年以后丁某分别两次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母四处举债全力救治但收效甚微。丁某父母离异,一直随母共同生活,属农村低保户,母子二人生活十分艰难,加之其父私下领取2万元赔偿款后用作自己开销,导致母子二人生活雪上加霜,治疗之路举步维艰。2018年5月18日,母子二人相互搀扶来到市法援中心,泪眼婆娑,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对此案法援中心当即开通“绿色通道”即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刘丽燕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迅速来到学校了解案情,在掌握充分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刘律师代理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丁某前期治疗费,后期治疗相关费待诊断结果出现或司法鉴定后再另行计算。庭审中,某中学对此案以丁某的父亲已与学校签订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提出已方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抗辩。刘律师围绕庭审中查明某中学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就某中学应当依法承担疏于管理之责及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竭力为丁某争取合法权益。从两个方面有理有据展开辩论:一是本案中涉及的调解协议丁某的实际抚养人丁某之母毫不知情,且丁某本人也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中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丁某知晓并同意调解意见,且调解数额与丁某实际损失相差巨大,损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二是丁某在学校楼梯间因同学嬉戏打闹而被挤倒受伤,楼梯间无照明及监控设备,某中学作为管理者,应当预见学生之间嬉闹可能致人受伤,而未制止学生嬉闹,丁某受伤后又未将其及时送医救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提供安全的公共设施,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中学15日内支付丁某赔偿款113462.93元。
二、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受援人系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并进行及时治疗,将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影响。本案最大亮点表现在承办律师能及时介入,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牢牢把握案件中两大重点、难点,某中学应承担疏于管理之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受援人权利,依法不应采信。熟练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受援人权益,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采纳。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舒钦灵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