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一对中年夫妇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诉说其女儿在学校受伤,涉事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相互推诿一直得不到赔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安抚夫妇两人的情绪,耐心地听两人陈述事情发生经过:其女儿李某今年10岁,在某小学就读。2018年11月29日,李某在下午放学后和同学邵某一起回家,未出校门时,邵某将正在奔跑的李某书包拉了一下,致使李某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后送往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诊断为11复杂冠折(上前牙折断及牙冠受损)。2019年2月27日,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找到邵某的父母及某小学要求就赔偿问题组织解调未果。现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维护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李某某申请,指派未成年人维权律师人才库律师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黄修龙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黄律师立即为受援人李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后期治疗费用21000元,需定时更换保持器。随后黄律师多次找到某小学及邵某的父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黄律师代理李某诉之法院,要求邵某及监护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邵某监护人认为李某及邵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奔跑摔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某小学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责任。某小学辩称:李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邵某作为侵权人,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针对相关侵权责任人的抗辩,黄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受伤地点发生在校内,邵某的父母认为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以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受伤是因邵某的拉扯行为所致,故邵某监护人抗辩责任不能成立。学校作为受援人李某在校期间临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的责任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称其尽到了管理义务,但是提供不出实际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仅派三名老师管理1200余名学生放学秩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故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邵某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准李某损失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1091元。
二、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本案中代理人紧抓案件客观事实、紧扣责任划分,娴熟运用相关法律依据,在主张人身侵权责任赔偿的同时,且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依法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认为门牙折断导致受援人李某面部受损,作为在校女学生,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应当认定李某遭受的人身伤害的同时精神亦受到严重的损害,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全面支持代理律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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