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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尽抚养责任,法理不容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08-20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清晨,一满脸愁容和程姓女子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迫不及待地要申请法律援助为其维权,工作人员细问得知:该女子与前夫肖某2011年3月结婚,同年9月生下婚生子肖某某,2019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肖某某由程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俩人婚后共建房屋40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程某享有居住权及所有权,另300平方米归婚生子肖某某所有。但肖某与程某离婚后,肖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还将程某母子赶出婚后共建房屋。程某无固定工作,加之受疫情防控期间影响,导致婚生子肖某某生活、教育支出难以为继,生活困难。在此期间肖某作为肖某某的父亲,不闻不问,程某作为肖某某监护人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法律援助依法维权。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程某申请,指派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李敏、袁皓律师共同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两名律师迅速与程某沟通,了解相关案情,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及时代理肖某某及程某快速诉至法院。

庭审中,肖某提供大量信用卡流水及负债信息以其经济困难为由辩称无力支付肖某某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李敏、袁皓律师寓情于法、寓理于法,法理结合提出代理意见:1.肖某提出的上述流水及负债信息跟本案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抚养费。2.根据肖某征信报告显示,被告的就业情况为就职,有工作单位,肖某实际上是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支付,身为人父,对未成年子女应尽抚养责任。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就抚养费的数额及履行方式进行调解。肖某称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仅仅愿意以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费用。双方未就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肖某支付肖某某抚养费19500元,并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肖某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肖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代理律师详尽地了解了案情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庭审中紧扣肖某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入手,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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