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优秀案例1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1-01-07

  案例标题:吴某追索抚养费纠纷 

  案例基本情况:2020年5月22,吴某满脸愁容地来到鄂州市法援中心哭诉:吴某与前夫吕某于2017年2月2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吕某某由吴某抚养,吕某有探视权。吕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吕某从2020年开始仅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年4月、5月再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吕某目前每月工资在5000到6000元。2017年吴某检查出身患右侧及峡部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2018年患胰腺假性囊肿,因住院治疗无法工作,每月仅靠母亲微薄的退休工资治病及生活。走投无路之下来到法援中心想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吕某支付婚生子吕某某抚养费。 

  办理过程及结果: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吴某申请资料后当即受理吴某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肖虎律师代理此案。肖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吴某联系了解相关案情,又与吕某电话及当面沟通,本着给双方当事人减少诉累的原则,肖律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充分告知双方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吕某与吴某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也不希望对簿公堂,愿意协调解决。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利于儿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达成了调解协议,肖律师帮助双方拟定协议书,吕某愿意每月支付1380元抚养费,并详尽地约定了双方对儿子吕某某的抚养权、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探望权等相关事宜,双方均表示满意。 

  办案思路及策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承办律师认为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不仅是道德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亲一方明显无法负担抚养费的情况下,作为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付适当的抚养费。      

  案件办理的启示:本案中,一方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对法律认识的缺乏,非诉调解方式的选择和运用,既宣传了法律,也提高了双方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既留住了亲情,亦化解了矛盾。 

    

    

  2021.1.7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舒钦灵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