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刘某某被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案例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曾是同居交往关系,后二人分手,陈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二人交往期间为刘花费的钱款未果,心生怨怼,意欲报复。2019年9月12日下午,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黄石某公司找刘某某“讨要说法”,刘未予回应。随后,刘某某乘坐公交车回家,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至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某路段,见刘某某下车步行,陈某某继续推摩托车跟随其后。途中,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某径直回家。陈某某在路边捡起一个玻璃瓶,从其摩托车油箱抽取汽油装入玻璃瓶内藏在身后,追上刘某某继续尾随。二人行至花湖某小区再次发生争执,陈某某拿出藏于身后的汽油瓶向刘某某泼洒,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刘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烧伤,多部位后遗症分别属八级、八级、六级、七级伤残。事发当日18时40分左右,陈某某在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某派出所向民警投案。2019年9月13日陈某某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
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刘某某一直住院治疗,已花费近50万元巨额费用,且刘某某身体因烧伤致残,生活无法自理,后续费用无力筹措,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未赔偿任何费用,因此刘某某代理人刘某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经依法审查后当即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指定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宝树堂律师事务所指派曹满律师承办本案。接受指派后,曹律师立即与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炎(刘某某之兄)取得联系,当面会见刘某炎,认真了解了案件情况,制作《接待笔录》,当面收集补充证据,精心准备诉前工作。律师在承办过程中认为,原告所受烧伤达到重伤二级,造成多处后遗症和伤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续康复过程仍是个难题,相关治疗费用也是一个巨大数字。本案案发时正值下班时段,有多名路人在场,被告采取泼汽油并点火的行凶方式,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家属没有任何道歉赔偿的意愿和行为,体现了其对此事的冷淡和对生命的漠不关心,故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2021年10月29日,本案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病危通知书、病情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录音录像光盘。承办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明、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治疗、康复疗养、鉴定等相关发票、收据,以及工资卡存折。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未主动点燃打火机。经举证质证,该项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起意报复他人,采取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9249.7元。原告人的诉请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办案思路及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下班时段多人在场的情况下采取泼汽油并点火的行凶方式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且被害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治疗、康复需花费巨额费用,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没有任何赔偿道歉。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协商赔偿的道路行不通的情况下,收集案件材料,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以求法院支持赔偿请求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承办律师与当事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多方联系,整理诉讼材料,帮助补充证据,以期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解除后续护理康复费用的后顾之忧。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是人身权利保障类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在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经济赔偿问题,尽力争取加害者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对加害者而言,通过赔偿有可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害人而言,处理好赔偿问题不仅能够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更是身心受到损害后的慰藉以及维持生活的一份保障,不能让被害人流血又流泪,要让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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