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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优秀案例7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1-04-12

  案例标题:汪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11月20日,一老年妇女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哭诉,因一场大火烧毁了她的家,现无家可归,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该名妇女姓汪,租住某钢铁公司房屋,与邻居黄某一墙之隔,黄某也是租住某钢铁公司的房屋。2019年9月9日,黄某家卧室内起火,火势蔓延到汪某家中,烧毁了汪某室内所有财产。10月10日,鄂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烟花爆竹、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汪某因火灾遭受的财产损失价值51189元,评估费2500元。汪某要求黄某承担房屋受损的赔偿责任,黄某以自己也是火灾受害者为由拒绝赔偿,协商解决纠纷渠道被堵死。汪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汪某的申请,指派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童柳琼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童律师迅速来到派出所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具体案情,快速启动诉讼程序,代理汪某以黄某夫妇及某钢铁公司为被告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汪某各项损失53689元。法院立案后童律师步步跟进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到消防救援大队调查收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庭审中,黄某夫妇提出其也是受害者,事发时两人在老家大冶市,家中无人,对起火原因不清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钢铁公司辩称其未与汪某和黄某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失火原因是因电器使用不当造成短路引发火灾,该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办律师认为:汪某与某钢铁公司之间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是有电费、水费、物业费缴费收据为证,且消防救援大队证人也证实汪某系房屋租住户,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双方已经形成租赁关系。某钢铁公司对出租的房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起火点在黄某夫妇的屋里,发生火灾时家中无人,导致炎势蔓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完全采纳了童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黄某夫妇和某钢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汪某经济损失53689元。黄某夫妇承担70%责任,某钢铁公司承担30%责任。 

  办案思路及策略:本案中,被告对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是对事故过错责任和原因力大小存在争议,承办律师从细微处着手,为查明事实,多方收集并向法庭出示有力证据,在该案定纷止争及维护申请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案件办理的启示:本案是一起因火灾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保护。由于火灾事故本身的破坏性大的特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责任划分复杂等原因而给受援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带来很大障碍。只能从细微处入手得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2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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