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黄某某离婚案
案例基本情况:
黄某某,女,1979年9月6日出生,因丈夫汪某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有吸毒和家暴行为,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她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解除黄某某与汪某的夫妻关系;二、婚生子汪**由黄某某负责抚养成人,汪某可于每周日探视汪**。三、黄某某和汪某对位于鄂州市某小区**栋**室住房各享有50%的所有权。四、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某拿到判决书后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与丈夫离婚了,忧的是判决书中没有丈夫给孩子抚养费的内容,唯一的房子各占一半,没有分开。此时汪某因为吸毒刚刚被公安机关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她担心二年后汪某出来了回到家中,会变本加厉地家暴,虽然离婚了,因为要同住一套房子,仍然摆脱不了汪某的纠缠。怎么办呢,她决定要上诉。黄某某是一家单位的普通职员,身体状况差,工资低,目前独自一人抚养小孩,且要赡养老人,于是她向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指派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的胡兴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胡律师仔细阅读了卷宗后也觉得一审法院判决有些不妥,与黄某某交谈后了解其内心想法,就在上诉状上提出了如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婚生子汪**由上诉人负责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成年;三、双方共同所有的鄂州市某小区**栋**室住房由上诉人享有100%产权。为了把唯一房子判在女方和孩子名下,胡律师想尝试在开庭前调解解决,就到戒毒所与汪某交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让汪某和黄某某都放弃房子,双方把房子赠与给儿子。但是不成功,汪某表示,房子他有一半,儿子他没有能力管。胡律师没有气馁,想让汪某的大哥去做工作,黄某某告诉胡律师,说平时汪某听大哥的话。汪某的大哥知道情况后说:“弟弟不争气,屡教不改,婚姻确实保不住了。他们家贫,没有积蓄,只有唯一的一套小房子,既然弟弟不想养儿子,就不应该争房子了,就当作是用房子养了儿子的!”但是汪某的大哥去戒毒所仍然做不通弟弟的思想工作。
二审开庭前,胡律师与该案件承办法官交换法律意见,法官也表示,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适用法律。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是: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解除黄某某与汪某的夫妻关系;婚生子汪**由黄某某负责抚养成人,汪某可于每周日探视汪**。”;二、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黄某某和汪某对位于鄂州市某小区**栋**室住房各享有50%的所有权;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汪某自2019年4月29日起2025年12月8日止案1000元/月向黄某某支付婚生子汪**成人之前的抚养费80000元;四、鄂州市某小区**栋**室房屋归黄某某所有,由黄某某补偿汪某140000元(350000乘以40%);上述三、四项相抵后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汪某60000元。
黄某某拿到判决书后非常舒心,她对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和胡律师尽职尽责的帮助无比感激。
办案思路及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因男方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任何收入,目前只有房屋产权的50%份额,故可以采取房屋判给女方,男方用其房屋产权的50%份额折抵给小孩的抚养费。这样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让男方履行了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何依法维护无过错女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以男方存在法律上禁止的重大过错行为为切入点,充分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从照顾无过错方及妇女儿童弱势一方的角度,由一审到二审,尽职履责,最大程度依法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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