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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优秀案例10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1-07-23

  案例标题:怀某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 

  1981年,涉案房屋建成后,黄建*、黄朝*、黄晓*、黄军*等(以下简称四被告)的母亲张某某与其父亲黄某某和家人居住。1988年,四被告的母亲张某某因病去世。 

  1991年9月9日,受援人怀某某(1950年10月出生)与黄某某登记结婚,二人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 

  1998年6月12日,怀某某和黄某某交纳5889.6元,取得案涉房屋80%的产权。 

  2001年4月27日,两人再次交纳1665元进行第二次房改,购买涉案房屋另20%的产权部分。同年7月19日,房屋登记在黄某某名下。 

  2005年5月30日,怀某某与黄某某在鄂州市公证处公证员面前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现场公证。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怀某某所有,黄某某享有居住权,双方其他各种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鄂州市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05)鄂州证字第0168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07年2月1日,四被告的父亲黄某某去世后,案涉房屋一直由怀某某单独居住至2019年拆迁公告前,四被告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9年12月17日,我所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指派张琳律师办理。受援人与我所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部分证据。因其无法提供四被告的身份信息,承办律师先后赶往鄂州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等单位调取四被告的身份信息。 

  2020年1月13日,承办人整理好起诉文书。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因快过年了建议受援人暂缓起诉,缓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并先电话沟通能电话联系上的三名被告,客观中立地讲清法律规定。三名被告表示会考虑张律师的建议。 

  2020年4月13日,疫情解封后,承办人第一时间与受援人联系并代理立案、缴费等手续,并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 

  2020年5月1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日前,承办人沟通过的三名被告到鄂州市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同意房屋全部份额由怀某某享有。但另一被告黄建*以其享有份额为由,拒绝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未果。 

  2020年6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黄建*的代理人以四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并对怀某某与“魏某某”(原某厂分房时笔误)的身份信息及公证书真实性等提出质疑。承办人对四被告证据质证认为某厂已经证明两人系同一人,与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信息一致,不是本案关键事实。 

  2020年7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调取涉案房屋房改时的《出售评估表》和鄂州市公证处的《复函》,让原被告双方质证。承办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同时证明了涉案房屋在1998年6月第一次房改,就是黄某某一个人的某厂工龄与原告怀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取得的,应属怀某某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涉案房屋应当按公证书的意见由怀某某个人单独所有。对方认为怀某某无权分割涉案房屋,并要求按继承来处理。 

  承办人认为即使按继承纠纷处理,因四被告的母亲于1988年去世,其父亲于2007年去世,涉案房屋一直由怀某某占有使用至今13年之久,四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公证由原告单独享有所有权,从未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因此,假设本案房屋涉及遗产继承纠纷,亦应当在黄某某去世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四被告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两次房改均系依据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前妻,已于1988年去世)职工身份享受了国家福利政策,故该房屋产权为黄某某、张某某共同所有。黄某某两次房改所交纳的购房款,系其与怀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怀某某可就其对此部分款项所享有的权利要求其他继承人在继承案涉房屋时返还。黄某某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即从张某某处继承的10%和其夫妻共同财产的50%,怀某某享有涉案房屋60%份额,故判定房屋产权归怀某某完全所有,四被告各自享有10%房屋产权份额的货币补偿,四被告对怀某某享有该购房款权利的部分予以返还本金3777.3元,利息4805.23元。怀某某分别向四被告支付拆迁房屋补偿款28830.81元。 

  法院宣判后,承办人释明上诉的可行性,但受援人念及家庭身份关系,作为长辈,不想再与四被告打官司,并主动履行了对四被告的房屋补偿义务,四被告亦配合在拆迁部门签字后房屋安置给怀某某所有。 

  办案思路及策略: 

  首先确定案由为物权确权纠纷,其次从受援人提供的证据入手,认为黄某某通过公证约定涉案房屋属怀某某所有是合法有效的,涉案房屋应认定受援人和四被告父亲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公房改革之前的公租房是夫妻两人以工龄分配到的福利从而认定房改房仍为黄某某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受援人怀某某仍至少应分得涉案房屋60%的份额,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最后裁判结果符合办案思路的预期,受援人满意接受,并赠送锦旗给鄂州市法援中心以示感谢。 

  案件办理的启示: 

      第一,受案时应当首先确定案由关系,以便准确适用法律。第二,应当及时调查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分析研判裁判结果,对案件有合理合法的预判。第三,给予弱势群体受援人更多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细致耐心地善待受援人,及时答疑解惑,更不能简单粗暴对待甚至嫌弃老年人因不懂法律程序而提出的各种问题,减损法律援助的最终效果。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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