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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草案·讨论稿)》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06-01

《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2022年度省市区域协同立法计划,我局作为起草单位完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6月份一审,8月份表决,9月份报批,10月份公11月份实施工作安排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开展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创新之举和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提出着力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加快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的战略部署,我市加快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核心区。为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同频共振,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以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切口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武汉城市圈九市协同出台法规、决定。

(二)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协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加快打造航空客货双枢纽,鄂州花湖机场即将开航加强与周边城市高速快捷的硬联通,武汉城市圈1小时交通网初步形成。武汉轨道交通11号线葛店段开通运营,开通10条市际公交线路,武汉通卡即将在我市联网通用。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将进一步助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开展协同立法是解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实际需要。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不同步,武鄂黄市域铁路红莲湖、梧桐湖轨道交通已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尚未纳入武汉市相关规划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设施配套不足、共享共用机制不健全全域公交化改造各市不同步,在线路开通中存在一定障碍发展条件还需同步完善已开通线路监管协同机制不健全,运营企业、两地政府三方职责不明晰际公交线路没有形成两地政府联合补贴机制或统一的补贴制度,票价、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以上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推进解决。

二、起草过程

5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协同立法协调会,明确按照武汉市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示范文本,经九市协商协同后,各市结合自身实际对文本作适当调整的要求,由我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经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党组专题研究等多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

513日,市人大常委会明确为进一步提高协同立法质量和效率,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协同立法的草案拟采用同一名称、相同文本。520日,省人大法制委组织召开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工作会,对《条例(草案)的体例、内容、审议方式和批准时间达成了共识,确定了《条例(草案)统一文本。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讨论稿)20条,采取简约的条目式体例,以协同为立足点、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加以规范,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关于发展原则与协同机制。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首先要明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讨论稿)第三条明确五同原则,即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第四条明确城市圈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构建公共交通协同决策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关于规划同编。在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时,应与武汉城市圈相关城市协商,为互相开通线路预留空间。为此,第五条规定: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因目前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权限及报批程序涉及省级相关部门,因此,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基础设施同建共享。武汉城市圈公交线路至少会涉及两个以上城市的公交站点、场站等基础设施,只有协同建设才能加快推进市际公交线路开通运营,只有各城市公交站点、场站共享才能节约成本,发挥最大效益。为此,第六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运营管理协同。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协同一致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为此,第七、八、九条对公交线路开通、审批、停运或变更作了规定,第十、十一条分别对市际客运班线、轨道交通的协同作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票制票价和一卡通行作了规定。

(五)关于执法监管协同。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在执法上也必须协同为此,第十四条明确:城市圈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协助调查取证等活动。

四、有关请求

恳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讨论稿),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推进《条例草案》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同步一审、同步报批、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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