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人大紧扣鄂州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系列立法,在引领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立法实施还存在着现实梗阻,部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我局认为,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意见的建议是解决地方立法后实施问题的有效手段。
一、我市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局认为,立法很重要,法律实施同样不可或缺,因此,我市在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方面已经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助力立法实施
目前,我市已出台且需要制定配套措施的4部地方性法规中,3部已经陆续制定了配套措施,并逐步推进落实中;《鄂州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于2020年3月开始实施,相关措施正在谋划制定过程中,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在配套措施的保障下,地方性法规得以实施,围绕立法实施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明显,城市市容改观明显,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市民文明素质得以提升,对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二)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落实普法责任制
1.将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纳入“七五”普法内容。加强地方立法普法宣传是推动地方立法实施的基础。我们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列为各单位共性普法内容。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明确了“全面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并明确在全面落实法治建设重点工作评价(日常考核)中占20分。
2.督促各部门扎实有效开展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各部门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一是实现普法对象多元化。实施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学,第一时间组织重点责任单位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执法部门深入学,有效联动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条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职责做好宣传解读,确保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系统掌握精神实质和执法规范标准;组织群众跟着学,引导、发动广大群众学习条例的具体内容,尤其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进行重点解读。二是实现普法形式多样化。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宣传栏、政府网站、微信工作群、QQ群以及各类宣传活动日等载体和平台,全方位学习条例内容;编印条例单行本和相关手册免费发给市民,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市直部门与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入户走访宣传、问卷调查;三是实现普法时机常态化。地方性法规出台后,第一时间在报纸等媒体上刊发并解读;利用执法或共建等活动时间开展专项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专班进行普法教育。
(三)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已经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清单,在年度法治建设评价(年终现场考核)中,明确相应检查考核指标,即“领导班子及时研究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立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工作”。我局每年组织法治建设考核时,都组织专人对相关部分考核打分,增强监督检查实效。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地方性法规出台施行后,我们围绕法规“落地生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推进实施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用”的意识。受制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问题,一直以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被法院、检察院奉为办案、判案的金科玉律。而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才仅仅几年,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是法的理念没有入脑入心。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适用较少。
(二)缺乏“执”的热情。主要是因为严格执法要求与现实形势还存在差距。一方面,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执法队伍和执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实施水生态修复、湖泊治理等工程征地移民费用无法保障,导致行政执法难。另一方面,严格执法与当前形势要求之间平衡点难以把握。如《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设定的严格管护机制,规定控制区以内不得进行规模化养殖,与现实生猪复产保供工作冲突较大。
(三)缺乏“实”的措施。地方性法规要求配套的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和落实没有完全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意见上不及时。如《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虽然制定有特定湖泊保护规划或方案,却缺乏整体推进实施方案。
(四)缺乏“督”的力度。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形式不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督促牵头实施部门起草提交地方性法规配套的实施意见。制定的实施意见要从鄂州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统筹推进,构建以条例为中心的系统、高效、完备、协同的制度体系。
(二)继续协同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包括将协同人大立法工作纳入政府立法计划审议内容、向市人大提出立法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前的草案审查修改与评估论证。
(三)严格法治绩效考核评价。继续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考核指标,强化督察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附件:鄂州市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制定情况表
鄂州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鄂州市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制定情况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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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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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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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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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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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临时性公益和商业活动的通知
(2)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通告
(3)鄂州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
(4)鄂州市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的实施意见
(5)鄂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6)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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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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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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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2)鄂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
(3)鄂州市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办法(试行)
(4)关于对守信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5)鄂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6)2019年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7)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8)流浪犬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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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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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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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达标整治范围及要求的通知
(2)创建梁子湖国家级示范湖泊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3)市级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拟定)
(4)洋澜湖和五四湖保护详细规划(已完成审查)
(5)花马湖保护规划(审查中)
(6)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已完成审查)
(7)梁子湖流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规划(组织编制中)
(8)鄂州市建立长港等主要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谋划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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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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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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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研究出台相关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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