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司函〔2024〕249号
各区司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现将《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9日
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以专项检查和个案处理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覆盖,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各地各机构自查、市司法局检查以及迎接省司法厅抽查工作的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现结合实际,成立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小组,具体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黄景胜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胡振军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曹 静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赵俊明 市公证处主任
卢小稳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一级科员
三、检查对象
各区司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四、检查内容
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附件1),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3、4)。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阶段(8月30日至9月3日)
各区司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对照附件1指标要求开展全覆盖自查,各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照附件2、3、4指标要求同步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二)市级复查阶段(9月3日至9月10日)
市司法局检查小组分别对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经开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区法律援助工作,市公证处公证公证,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迎接省级抽查阶段(9月份,具体时间以省司法厅通知为准)
省司法厅202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第四检查组将对我市各地四个方面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持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机制的具体举措,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通过省级抽查。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省、市工作要求,认真对照指标内容,全面梳理和完善台账资料,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强化办案质量、优化服务供给、实化保障措施,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供给质效。
(三)及时整改提升。各地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深入一线开展全面自查,各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要切实履行自查整改责任,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并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自查及整改情况。此次检查结果将在鄂州市司法局官网公示。
各地各机构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对照相应附件表格逐项填报自评分(同步整理本部门本机构专项工作台账以备省司法厅检查),全面梳理本地区本机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下步工作计划,并认真撰写自查报告。经主要领导审阅并加盖公章后,于9月5日前报市司法局公法科(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同步报送)。联系人:胡振军,电话027-56909335,邮箱:ezssfjgfk@163.com
附件:1.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分表(体系建设)
2.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 开”检查评分表(法律援助)
3.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 开”检查评分表(公证)
4.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 开”检查评分表(司法鉴定)
附件1
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分表(体系建设)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项目 |
抽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平台 建设(30分) |
实体平台 |
市、县两级建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依托司法所建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条件的村(社区)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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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热线平台 |
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市级坐席有序运转,平台接通率大于或等于60%加1分,双号并行完成,12348与12345互转加1分,建设网络服务阵地,进驻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的加2分。 |
7 |
|
|
平台规范化 |
符合“一站式、综合性”服务窗口标准。 |
2 |
|
|
服务标准化 |
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各类服务规范,建立质量监督评估体系、服务评价体系,对平台运营和服务进行动态监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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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意率 |
人民群众对实体、热线平台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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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作用(30分) |
服务乡村振兴 |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
10 |
|
优化营商环境 |
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提升法律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集团化、精准化、便捷化、项目化,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 |
10 |
|
|
服务重点人群 |
建立“绿色通道”,落实惠民政策,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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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保障 (40分) |
党的领导 |
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领域、全过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 |
12 |
|
经费保障 |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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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 |
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设置符合要求并规范开展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开展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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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 |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加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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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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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项目如涉及具体时间,其涉及数据的时间段为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
2.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分表(法律援助)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项目 |
抽查内容 |
指标内容 |
自评分 |
备注 |
服务能力(25分) |
案件量(11分) |
完成每十万人口110件案件得11分,完成基数加5分,达到80%不扣分,每减少10%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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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8分) |
建有临街1楼便民服务窗口得3分;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且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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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援尽援 (6分) |
对咨询、投诉目录进行回访,存在应援不援情况,每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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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30分) |
案件合格率 (8分) |
案件抽查合格率达 得8分,高于基数加1分,每低于基数1%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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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3分) |
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案卷健全、规范得3分;认罪认罚案件未建立案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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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 (8分) |
按规定设立案件质量考评专班得2分;落实“一案一评”质量监管制度得6分,有1件未评查案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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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律师办案 (3分) |
社会律师办案占比达60%得5分,超过65%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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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意率 (5分) |
受援人抽查满意率达95%以上得5分;发生有效上访投诉每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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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3分) |
按要求完成案例编写上报任务得3分,被省厅采用上报司法部每件加1分,被司法部采用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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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20分) |
纳入财政预算 (6分)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经费全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得6分,较上年增长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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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拨款占比 (5分) |
同级财政拨款占业务经费65%以上得5分,较上年增加的加2分,较上年减少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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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 (5分) |
办案补助专款专用得5分,单列账户或科目加2分,不及时足额发放案件补贴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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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占比 (4分) |
全年办案经费支出占比达60%以上得4分,每增长5%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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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25分) |
队伍建设 (10分) |
依法依规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得5分,按规定配齐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得5分,有专职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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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宣传 (9分) |
高位推进、有计划组织法治宣传活动得9分;单位或个人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得2分;在省部级以上媒体刊载每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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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 (3分) |
准确及时完成法律援助业务报表半年报、年报工作得3分,有固定专人负责加1分,核实存在数据造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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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 (3分) |
省法律援助业务系统录入率达80%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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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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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项目如涉及具体时间,其涉及数据的时间段为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
2.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60-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附件3
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分表(公证)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要求 |
分值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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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建设情况(10分) |
公证机构党组织设置规范。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
1 |
|
|||
2 |
完成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修改工作,写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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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严格执行党的“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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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公证法》规定选配公证处负责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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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持有2名以上公证员的法定设立条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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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达10平方米(涉外公证处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单独的业务接待室(涉外公证处有独立的涉外公证业务接待室);业务设备齐全。 |
3 |
|
||||
7 |
执业监督机制(25分) |
投诉举报电话、执业公示上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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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务范围、程序、收费标准公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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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确公证接待人员的责任义务;规定公证事项的审批方式,明确公证的审批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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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认真处理公证投诉、全年无有效投诉和错、假证发生。有投诉的,每件扣1分;有效投诉,每件扣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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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撤销公证书后及时报公证协会备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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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公证质量情况(20分) |
办理公证程序规范。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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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定期开展质量自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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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定期举行重大案件讨论分析,及时纠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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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上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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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10分) |
公证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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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向司法行政部门上报考核结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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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考核结果通报到个人并有公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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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证档案 管理情况 |
有单独的档案室、档案管理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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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有档案借阅登记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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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无档案丢失、篡改等现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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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印纸专人专柜管理、有水印纸使用登记簿、作废水印纸有回收登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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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密卷按规定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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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5分) |
经费独立核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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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账户单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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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按规定提取上交执业责任赔偿金和会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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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留存执业责任赔偿后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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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收支符合规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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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接受税务、物价、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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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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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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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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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健全公证服务回访制度并认真执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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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健全公证专用纸张管理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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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印章管理制度完善且执行良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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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健全公证统计、信息管理机制,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
1 |
|
||||
37 |
加分项 |
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受到全国、省级表彰的。 |
1 |
|
|||
38 |
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 |
1 |
|
||||
39 |
积极服务地方政府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好评。 |
1 |
|
||||
40 |
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公证业务软件。 |
1 |
|
||||
总 分 |
|
等次评定 |
|
说明:1.以上项目如涉及具体时间,其涉及数据的时间段为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
2.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60-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附件4
2024年度全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分表(司法鉴定)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项目 |
抽 查 内 容 |
指 标 要 求 |
扣分 |
小计 |
|
一、 执业 规范 |
1.程序管理:委托受理、材料交接、检验记录规范情况。 |
①委托受理程序不规范,扣2分; ②委托为办案机关,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无办案机关印章、无办案人员签名及未提供办案人员身份证明的,扣5分; ③无检材或材料交接手续,或者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委托方组织质证的鉴定材料的,扣5分;交接程序不规范、记录不详细的,扣2分; ④无检验、检查记录,或虽有记录但无承办鉴定人签名的,扣3分,不规范扣2分。 ⑤未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书存入鉴定档案的,扣3分 |
|
|
|
2.质量管理:是否能有效监督管理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和鉴定质量;是否由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有专用的收案登记本并有专人负责;是否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
①未建立鉴定人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管体系的,扣5分; ②鉴定人在本检查周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扣3分(以鉴定档案为评分标准); ③违反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的有关规定,或者无专用的收案登记本的扣3分; ④未建立司法鉴定专用章使用台帐的,扣2分; 未落实档案管理制度的(例如未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无专门的鉴定档案室和档案柜;无必备的保密、防火、防潮设施;未对档案的借阅情况进行登记的),扣3分; ⑤未向委托人发放《司法鉴定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的,扣2分; ⑥2023年参加能力验证未通过的,扣5分; ⑦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通过,扣10分; ⑧2023年文书质量评查不合格的,扣5分 ⑨2023年7月1日后办结的司法鉴定案件,《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未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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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管理:鉴定人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 |
①鉴定机构发展后劲不足,鉴定人数量5人(含)以下的,扣3分; ②鉴定机构中单项执业类别的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扣10分; ③未按时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册信息采集平台提交资料的,扣3分; ④鉴定人在第三方评价中未通过能力评估,整改期仍从事相关类别鉴定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足40个的,每鉴定人次扣3分; ⑥对于因解除合同、辞退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聘)的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未及时收回执业证并向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每人次扣3分; ⑦未履行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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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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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管理:机构投诉管理情况,本年度该机构投诉情况及查证情况。 |
①未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扣2分;检查周期内有投诉的,每件扣0.5分;检查周期内有有效投诉的,扣3分;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每件次扣4分;对投诉未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处理、逐一反馈和备案的,扣3分。 ②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按时提交材料,或者超时答辩的,或者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协会投诉处理工作的,每次扣5分; ③投诉事项经调查发现确有瑕疵纰漏的,每件扣2分; ④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件扣3分; ⑤受到行政处理的,每件扣5分。 ⑥鉴定机构、鉴定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件扣10分。 |
|
|
||
5.收费管理:是否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否杜绝鉴定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揽业务等问题。 |
①未按照收费项目收费的,扣3分; ②未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或超过浮动幅度收费的,扣3分; ③委托书中未载明预计费用金额的,扣2分; ④未出具合法收费票据的,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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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化:是否认真使用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 |
①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录入案件信息不到100%的,扣8分; ③未在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上统一受理案件的,扣5分。 ④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中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数据完整性及准确性不到100%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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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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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硬件 建设 |
7.鉴定场所:鉴定场所独立设置,接待室、鉴定室、检查室、档案管理室功能齐全且不少于100平米;办公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有序。 |
①办公场所与登记住所不一致的,扣3分; ②面积少于100平米的扣3分; ③接待、检查(检验)、鉴定(办公)、档案各功能区中,每一项未分区的扣2分,仅相对独立的,酌情扣分; ④办公环境不整洁卫生、内务管理无序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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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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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布置:落实公开要求和统一标识标牌情况。 |
门牌、科室牌、背景墙、鉴定机构证照原件、司法鉴定人员基本情况、社会监督员基本情况、投诉监督单位及其投诉电话、鉴定机构咨询服务电话、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六统一”执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证(卡)、桌牌等标识标牌未按照《湖北省司法鉴定标识应用手册》配置、配置的位置不合理或不醒目,每项扣2分;标识标牌内容不完整、有错误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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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认证认可: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
①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②鉴定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扣10分 ③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超过有效期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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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仪器设备:是否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及省厅的要求自有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鉴定业务范围所需的仪器设备;是否对司法鉴定仪器设备按时进行计量检定。 |
①《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必备的仪器设备未提供所有权凭证,或者没有能够证明自有的书面材料的,扣2分; ②未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由专人负责操作的,扣1分; ③司法鉴定仪器设备未按时进行计量检定的,扣2分;部分未计量检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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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仪器设备不符合《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的,扣5分;详见《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分标准》《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分标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中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此项由专家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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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业风险金制度。 |
未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并落实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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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管理及鉴定质量方面(40分) |
12.文书档案:鉴定档案内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文书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详见《2022年湖北省司法鉴定档案(文书)评查评分表》。(按照《评分表》分值的40%折算:实际得分×40%)(此项由专家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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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人考评(10分) |
13.现场考核:鉴定人执业能力以及是否熟知相关规定。 |
详见《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此项由专家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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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分项目(10分为限) |
14.科学研究:有省、市表彰项目,或者发表文章,或者获得专利的,或者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
获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分别加3分、2分;以鉴定机构名义获得国家专利的,加3分;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的,5篇及以上加3分,3至4篇加2分,1至2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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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宣传报道:被正面宣传报道。 |
在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刊登正面报道新闻的,一篇分别加3分、2分、1分,被司法部、省厅简报或门户网站宣传的,一篇分别加3分、2分,以上相同内容者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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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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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项目如涉及具体时间,其涉及数据的时间段为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
2.以上项目的第一项、第二项的总分为50分,扣完为止;
3.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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