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7年度全国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经制证发证了。可是我家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证,为了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请书面公开我家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上回复,内容为:“土地确权颁证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镇原属于**区,土地确权时的信息在**区人民政府,市级无相应信息可公开。建议诉求人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
申请人认为,其于2021年4月12日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以后,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不答复,至今(2021年5月21日)未收到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区农业农村局和**经济区几个部门管理混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无人管,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裁决。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体是在县、乡两级,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市(州)级负责组织协调,我市2015年-2017年各区实施完成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区所辖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数据分别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保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已于2021年4月28日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回复并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多次,说明相关情况,同时,建议申请人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镇政府目前属于**经济区管辖,**经济区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数据需要向**区调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别与**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协调沟通,请他们做好数据信息对接。申请人听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无异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先甄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求后再依法处理。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结合调查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该证书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其实际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发证职责,从而获取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渠道或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回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发给承包方,并不保存在行政机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形式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行政机关颁发、发放,极易产生其为“政府信息”的误解,但与申请人沟通后了解到其实际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发证职责,从而获取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之规定,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办案体会】
行政机关应甄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定义、范围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形式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申请公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极易产生其为“政府信息”的误解,导致被申请人错将其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故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甄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定义、范围,对政府信息不明确或把握不准确时,可以与申请人沟通,明确其诉求,也可以通过听取本机关法制机构意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征求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机构意见等方式,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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