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四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09-16
   某市民不服某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食药监局 

  2018年11月29日,某市食药监局投诉中心接到申请人口头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11月15日在口腔医院装了4颗牙齿,其中一颗牙齿的红色包装盒无防伪二维码,条形码也扫不出来,院方未给出合理解释,怀疑有问题。 

  12月3日,某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前往口腔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为:检查发现“人工牙种植体”(型号:C-001-390100)同一型号规格有三个批次(生产日期和批号不一样),存在两种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月和6月的外包装与5月的不一致)。同日,某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内容为:此产品是于2018年7月5日从江西正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6盒,使用了5盒,现在库存1盒。该公司是合法企业,公司资质齐全,产品资料齐全。该产品外包装存在新旧标签交替期,新包装的中文标签增加二维码标识及改进封口条的条形码,在新系统试运行期间,市场上会出现新旧标签交替的情况,旧包装上封口条的条形码是德国厂家内部管理的识别码,消费者是不能扫描识别的,新包装封口条上的条形码是可以扫描识别的。 

  12月5日,广州市门登特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二维码试运行期间的内容说明》,内容为:自2018年6月起完善产品标签,新增二维码信息追溯服务……期间可能会出现有新旧标签交替的情况,包括本次需作解释的……型号C-001-390100(批号20180109-14)等产品。 

  12月19日,某市食药监局向该人工牙种植体的售后服务机构广州市门登特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在辖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次日,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门登特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2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协查“icx®人工牙种植体”有关情况的复函》,内容为:广州市门登特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该人工牙种植体是该公司经营的合法产品;外包装不一致的原因是企业内部系统升级,人工牙种植体新包装的中文标签增加二维码标识及改进封口条的条形码,在新系统试运行期间,市场上会出现新旧标签交替的情况;外包装无防伪二维码,条形码无法扫描识别是涉诉产品旧包装存在的问题,新包装已解决了上述问题。 

  12月27日,申请人向某市食药监局书面投诉口腔医院可能经营假货,违背诚信原则。 

  2019年1月4日,某市食药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为:被投诉产品于2018年7月5日从江西正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有正规的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出现外包装无防伪二维码及条形码无法扫描识别的问题是由于新旧包装交替。 

  2019年1月10日,某市食药监局接到12345市长专线关于申请人投诉某口腔医院存在欺诈行为的转办件。 

  申请人认为,一是执法文书不规范,这不是一份投诉结果处理告知书,而是一份调查情况说明书。二是定性模糊,对申请人投诉的人工牙种植体真假属性没有明确定论。三是证据不足,正规的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只能证实口腔医院在经营德国产品,但无法证实被投诉的人工牙种植体的真假。四是事实不清,医院在手术前也未告知申请人存在新旧两种包装,事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五是推卸职责,某市食药监局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口腔医院欺诈经营的行为,责成院方因这一欺诈行为对消费者进行补偿”的诉求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文书格式规范正当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申请人所使用人工牙种植体为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法产品。被投诉人不存在非法购进和使用非法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所以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并责成其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理由不充足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一是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二是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医院经营假货”,“责成医院补偿”的诉求进行明确答复,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存在答复不全问题。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某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受理程序不当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食药监局并未提供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受理程序,不符合规定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告知不全 

  本案中,申请人先后三次投诉称:其在某口腔医院装了4颗牙齿,其中一颗牙齿的红色包装盒无防伪二维码,条形码也扫不出来,医院可能经营假货,违背诚信原则,有欺瞒患者之嫌,请求责成医院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仅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产品从江西正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有正规的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出现外包装无防伪二维码及条形码无法扫描识别的问题是由于新旧包装交替。而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医院经营假货”,“责成医院补偿”的诉求进行明确答复,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存在答复不全问题。 

  【办案体会】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注意甄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忽视了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导致答复不全。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时,应吸取该案被申请人的教训,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以免在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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